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新政[2007]3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家、省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提升新乡市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做好“十一五”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一)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十五”期间,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针对我市地表水污染和区域性大气粉尘污染严重的突出环境问题,狠抓产业结构调整,强化环境执法与监管,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环境质量明显改善。5年间,关闭淘汰了107家造纸企业和65家麦草制浆生产线,关闭了65家114条立窑水泥企业生产线,我市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趋于合理。初步形成以6家制浆造纸企业和“三大三小”干法水泥企业为核心的行业布局。2005年我市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543亿元,较2000年280.85亿元,提高了93.3%,而全市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从2000年的12.11万吨,下降到2005年的7.64万吨,下降36.91%;粉尘排放量从2000年的12.77万吨,下降到2005年的5.45万吨,下降57.32%;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0年的6.07万吨,增加到2005年的6.5万吨,增加了7%;市区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由2003年的286天提高到2005年的309天;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从2000年的93.6%提高到2005年的100%;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国家标准;生态环境有所改善,生态示范县、环境优美小城镇建设已经起步,并逐步得到推广;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空前提高。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初步呈现相互促进的良好势头。

(二)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造纸、酿造、制药、建材、耐火材料、火电等行业污染仍占较大比重,结构型污染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远大于环境容量,地表水污染的局面虽得到控制,但持续改善的任务仍很艰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突出,超标排污、违法排污现象仍比较严重。畜禽养殖业等面源污染凸现,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市作为中原城市群经济隆起带的一个重要节点,经济快速增长与环境的“瓶颈制约”矛盾越来越突出,对我市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挑战。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迫切,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三)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是全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突破资源与环境“瓶颈制约”,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环境是生产力,环境是竞争力,搞好环境保护就是发展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当前我市严重的水污染、有限的环境容量,已经成为严重制约经济快速发展、实施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和全市人民,要站在全局、长远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对环境保护的理性认识,真正落实到经济发展的实际工作中,痛下决心,根治污染。要把环境保护摆在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努力把我市建设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环境质量比2005年有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控制在6.02万吨,比2005年下降21.25%,其中,海河、黄河流域COD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36、0.66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5万吨,比2005年下降16.1%。主要河流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本市市区和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本市市区和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平均达到85%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本市市区和各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

1.全力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按照新乡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和创建规划要求,稳步推进创建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末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

2.继续推进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巩固已经取得的结构调整成果,防止已经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照国家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要求,2007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应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普查,2007年8月底前关闭淘汰完毕。

3.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饮水安全和河流水质达标。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新乡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和规划,按照国家要求,坚决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对已有的要坚决取缔,严防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各县(市)、区河流出境断面必须达到规定的指标。切实加强卫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卫河流域各县(市)、区应采取综合措施削减污染负荷,降低污染物浓度。必须挖掘我市水利资源的潜力,加强对全市河流湖库调度,千方百计提高主要河流常年径流量和生态用水量。要深化造纸、酿造、化工、制革、食品加工、医药等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按照总量控制和地表水水质要求,通过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对排放污水进行深度治理,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实现。

4.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二氧化硫控制,编制并实施燃煤电厂脱硫规划,2010年年底前,所有现役燃煤电厂必须建成脱硫设施,并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二氧化硫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凡未配置脱硫设施的电厂一律停止生产。按照水泥工业建设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和规范建设水泥粉磨站,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和生产。按照生产与消耗相匹配的原则,合理规划采、碎石企业建设,控制资源消耗,防止粉尘污染和生态破坏。2007年6月底前,辉县市、卫辉市完成采、碎石企业群区规划、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环保、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在用车辆尾气达标率,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通过年度安全检验。

5.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到2007年底,所有县(市)都要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2007年,集中开展锅炉烟尘综合整治,按照《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对所有不达标的锅炉进行治理、改造或淘汰。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分批拆除能够稳定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采暖锅炉。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2008年扩展到所有县城。2007年上半年建成新乡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并投入运行。加强城市建设、道路等二次扬尘的监督管理,2007年6月底前,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联合制定并实施防止二次扬尘的管理办法。

6.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加大对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凤凰山森林公园的投资建设力度。按照《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污染企业关闭、治理工作;2008年完成凤凰山森林公园植树造林工作,2010年完成森林公园建设。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小城镇、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等创建工作,到2010年,建成辉县市、长垣县、新乡县生态示范区,每个县(市)建成2个以上环境优美小城镇。控制畜禽养殖业和农业面源污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区,以规模化养殖、无害化处理为目标,正确引导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大力开发秸秆利用新途径。

7.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实行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格废弃放射源的安全处置,要产生一枚送贮一枚,确保废弃放射源送贮率100%。要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新乡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8.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007年底前,所有重点污染源,完成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07年底前,建成辉县市、新乡县出境河流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化监测站,2009年底前分期分批完成其余各县(市)出境河流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化监测站建设。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要达到相应的标准化建设规范要求。2007年底前,新乡市环境监测站应完成设备购置,满足创建环保模范城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对有关水质指标监测的要求。

9.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突发环境应急启动、协调联动和快速处理体系,加快建设市本级应急监控和指挥中心,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2007年底前,完成应急监测和基本装备配备。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10.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各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科技、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幅度。基本建设投资继续向环境保护倾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三、强化责任,完善机制,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一)强化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意识,严格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每年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明确环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时限和责任人,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定期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半年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年终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完不成目标的要追究责任。评先创优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降低率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二)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机制。建立环境保护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加强对环境工作的协调和领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对环境保护履行情况的监督。

(三)严格环境管理。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市政府将向各县(市)、区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考核。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各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标准,禁止无证、超标和超总量排污。

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以总量控制为目标,坚决防止突破总量上项目的行为。要规范各类工业聚集区的建设,对在建、拟建的工业聚集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园区项目环保标准,必须规范进入园区的企业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道路。对出境河流断面水质严重超标的县(市)、区,要严格控制排放污水项目的建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境保护工程,坚决杜绝先投产主体工程,再补建环境工程的行为,保证“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

(四)扩大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及时公布审批审核事项。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重大环境问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形式,落实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加强对破坏环境行为的监督,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环境职责的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市环保局将会同监察局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市政府提出报告。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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