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政〔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社会救助的长效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豫政〔2006〕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搞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乡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市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对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感,统一思想,精心部署,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加快构建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特困户、灾民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社会互助和帮扶为补充,以优惠政策为辅助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统一制度,区别标准。适应社会救助制度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建立目标明确、方向一致,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统一社会救助制度框架。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城乡不同困难群体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方式和标准,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应有的社会救助。
三是依法保障,规范管理。制定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确保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到位。要加强乡镇、街道以及城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社会救助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城乡联动,分步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内容多、覆盖面广,要坚持面向全社会,实现城乡统筹,因地而宜,量力而行,整体推进,逐步到位。
三、突出重点,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71号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第65号令)规定,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有依法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对城市低保对象的认定审批要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两榜公布”(即低保对象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件与材料,居委会、街委会、社区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征求群众意见、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以社区为单位张榜公布、发放低保金《领取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投入,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不得因中央和省、市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本级财政投入,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拖欠低保资金发放。低保资金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实行社会化发放,严禁克扣、挪用、侵占低保资金,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发放。
(二)建立紧急救助及农村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体制要求和《信阳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信政办〔2006〕51号)的规定,为适应对灾民的紧急救助需要,确保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救助支出结构,根据当地灾情和有关规定,将救灾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证救灾工作需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建设,建立市、县(区)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在重大灾害发生后,确保受灾群众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救助。同时,规范和完善临时救济制度。对因突发性事件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临时救济,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三)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是无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根据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统一发放《五保供养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按照集中供养的不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的不低于1000元的供养标准,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单列,专项用于县区内五保对象的供养。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供养标准,同时应确保五保供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各县(区)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每个乡镇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一所档次较高、功能较全、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敬老院,对有自理能力的农村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逐步提高集中供养比例。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综治办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制度。制定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在2010年前,市级要建成一所为孤残儿童服务的集养育、康复、教育为一体的儿童福利园区,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要求,从2006年7月起,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县(区)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低保标准,核定低保人数。至年底,全市农村低保要争取纳入17.4万人,以后逐年扩大覆盖面。2006年农村低保每人每月补差金额不低于2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1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市、县(区)分担比例为2∶8。要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同时,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因艾滋病导致困难家庭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切实将农村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面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五)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要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农村的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各县(区)医疗救助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区)规定的医疗救助封顶线。各县(区)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要把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可从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适当筹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要建立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河南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豫政文〔2005〕61号)要求,2005年我市固始县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2006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文件精神,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从7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市医疗救助。
(六)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381号令)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市、县(区)民政、财政、卫生、交通、公安、城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逐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积极构建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并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救助工作。
(七)全面加强教育救助工作。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全面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对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对中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要积极出台补助政策;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八)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建立“双困家庭”档案,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市、县(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加强考核。
(九)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要求,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的需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城乡困难群众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搞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
(十)完善社会捐助制度,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坚持经常性社会捐助和集中捐助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方便群众捐赠。推动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开展“义工”服务、社区互帮、邻里互助等活动。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加快我市慈善组织机构建设,制定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落实现有捐赠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制定鼓励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慈善文化建设,提高群众慈善意识,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十一)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精神,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复转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个性化就业服务,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十二)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05〕8号),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开展残疾人救助募捐活动。
四、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逐步推进。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落实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规划和住房标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救助人员培训制度和机制,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长,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要引导、鼓励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
(三)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
(四)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和服务网络,不断改善社会救助工作手段,及时、准确、动态地掌握社会救助信息,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
(五)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监督机制。结合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居务公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专项检查,加大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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