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许政办〔2003〕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和《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营造公平、诚实、信用、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和开发成本监审,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必要时规定利润限制幅度。

(二)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审核,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销售价格。

(三)强化对涉房垄断企业的价格管理。加大对燃气、热力、自来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垄断价格行为整治力度,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推销商品和强行服务以及乱收费,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降低开发成本。

(四)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48号),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凡是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各类建设项目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柜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二、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成本核算,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在前期工程结束后,核算住房成本及有关资料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出售。

三、严肃商品住房价格政策,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商品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商品住房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予以处罚。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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