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许政〔200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加快全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全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的范围包括城镇商品房用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都市村庄用地和其他形式的住房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范围是乡、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各个权利主体所有的土地。近年来,全市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力度在逐步加大,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登记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使城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都市村庄等住房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凭证管地、持证用地的正常秩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土地产权纠纷案件,同时也制约着土地二级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上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分,村组土地界线不清,国有与集体土地界线不明确等问题,也导致了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直接影响着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的社会安定。因此,加快全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不仅是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速土地权利法制化建设的迫切要求,也是有效地保护城镇住房用地权利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本着爱民、护民、便民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搞好部门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落实经费,当地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切实解决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为加强对全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许昌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二、实行城镇住房用地分割转让登记制度,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制约因素在于整体发证牵涉的纠纷杂、环节多、效率低。实行城镇住房用地分割转让登记制度,可以大大提高办证效率,促进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城镇住房用地分割转让登记是指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的一种办法。实行城镇住房用地分割转让登记制度不仅是土地登记制度上进行相应的创新和登记方法上的改进,也是规范住房用地秩序、实现便民护民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办法,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各地在实行城镇住房用地分割转让登记中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用地秩序,理顺办证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公房单位、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积极组织购买住房的职工和业主申请办理土地分割转让证明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都市村庄用地要按规定纳入国有土地管理,各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要积极申请土地登记。凡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是新批项目、在建项目和已竣工项目,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房地产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完成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时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在取得每幢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同时,领取每个分割单元(每套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在出售房屋的同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

2、各购房户在房屋购买后,凭购房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到原发证机关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3、坚持持证用地,凭证交易制度。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需上市交易的房地产必须房屋、土地“两证”齐全。都市村庄用地凡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城市拆迁改造时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不予赔偿。

(二)尊重历史,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为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针对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屋出售单位用地不规范,土地使用权人手续不完善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城镇住房,房屋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分配移交单、征地协议、征地付款凭证或者其他依法接受、占有土地的证明等权源材料,经地籍调查权属无争议的,可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至1994年4月27日前,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住宅,确认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已出售房屋的,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1994年4月28日后开发出售的商品房由建设单位补办出让手续后予以确权。

3、企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房用地,分别作如下处理:

(1)安置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用地,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房屋所有权人。但是,房屋建成于1999年1月1日以后且原批准用途不属于住宅的,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

(2)作为商品房出售的房屋用地,属1994年4月27日前建成房屋并出售的,土地使用权直接确认给购房者;属1994年4月28日以后建成房屋并出售的,须补办出让手续后予以确权。

4、1994年4月27日前开发建设的房屋,现开发单位已撤销、注销或无开发者可查的,直接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开发单位被兼并、改制、重组的,由现接管单位继续承办原项目用地的有关手续。1994年4月28日以后开发建设的房屋,须补办出让手续后予以确权。

三、稳步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涉及全市各个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多个土地权利主体,情况复杂,工作面宽,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搞好宣传发动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社会性、公益性都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依法保护国家和集体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积极落实十六大精神,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要实践,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目标任务来完成。同时要借助各种媒体,做好对基层干部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争取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二)成立组织,建好队伍。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由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参加的领导组,解决登记工作中的政策协调、土地争议调处和边界确定等工作,及时排除干扰,为加快土地登记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组建专业队伍,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土地登记的具体业务技术工作。

(三)严格政策,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各县(市、区)在工作全面铺开之前要选择一个乡镇作为试点,以便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权属争议问题,要依据国家的确权规定和争议调处办法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四)积极努力,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步伐。全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04年底全面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准备阶段(2003年2月至4月),出台文件、工作部署、业务培训等工作;2、试点阶段(2003年5月至7月),5、6月份完成长葛市、魏都区县级试点工作,7月份各县(市、区)开展一个乡镇试点;3、登记发证阶段(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全面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工作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4、检查验收和通报阶段(2004年6月至12月)全面检查工作情况,并通报验收结果。

附件:许昌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名单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许昌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名单

组长:王泽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发现(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东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黄保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新才(禹州市副市长)

刘建青(长葛市副市长)

刘万民(许昌县副县长)

仝丙瑞(鄢陵县副县长)

王志宏(襄城县副县长)

韩鹏(魏都区副区长)

苏长水(市计委副主任)

李国英(市建委副主任)

徐忠献(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宏敏(市农业局副局长)

景彦平(市交通局副局长)

任三成(市公安局政委)

薛庆山(市工商局副局长)

郭志(市教育局副局长)

韩廷勋(市司法局副局长)

贾涛(市电业局副局长)

谭星明(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小宝(市水利局副局长)

杨树科(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凤江(市林业局副局长)

杨上昕(市房产局局长)

申金昌(市国资办主任)

尹卫民(许昌军分区后勤部长)

周绍甫(郑州铁路管理分局许昌土地管理处长)

张廷安(省地方铁路局许昌分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徐东旺兼任办公室主任。黄保安、李新才、刘建青、刘万民、仝丙瑞、王志宏、韩鹏兼任副主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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