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肇府(2006)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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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肇府〔2006〕60号
印发《关于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
为促使城区教育设施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与社会经济及城市发展相适应,加快城区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端州区城区(含睦岗、黄岗两镇)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本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含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室)。凡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包括改变用途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重新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以及企业转制或资产拍卖等方式转让和农民集体自用地转作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市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市规划部门的宗地规划要点要求,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用地单位应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
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规划报建时,市规划部门应在有关规划文件上明确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
(一)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超过两年未建设的或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按其它有关文件规定配套建设公共设施。
二、按规划要求已调整为中小学校用地的,有关用地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属出让后超过两年未建设的或纳入旧城改造的用地,政府可依法收回用于学校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不得挤占规划学校用地。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分别占总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4%;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分别占总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1%。
四、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要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报建、施工和竣工验收。
五、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及时无偿移交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
六、按照规划要求符合条件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作价补偿,补偿金用于异地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或社区公共用房:
(一)配套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足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
(二)按照端州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社区建设规划,房地产开发用地所在地段不适宜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或社区公共用房;
(三)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模不大,不具备条件单独建设规范化学校的。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作价补偿标准:建设用地为该地段基准地价的1.5倍;建筑面积为每平方米1300元。补偿标准定期按建筑市场价格的动态进行调整。
市城乡规划局应按审定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和前款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金总额。补偿金应于项目规划报建审定时一次缴清。
七、市财政部门负责房地产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补偿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补偿金缴入财政部门设在商业银行的“房地产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全额用于端州城区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由市教育、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每半年商市财政部门提出补偿金安排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补偿金的使用按现行基建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基建资金专户集中支付管理。
八、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补偿金不得减免。如属特殊开发项目,确需减免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九、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责任的落实。对不执行和落实上述相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市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出让、转让和有关登记发证手续,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市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市、区教育和民政部门应主动协助规划部门做好中小学校、社区服务的布点规划和补偿金的核定和收取工作;市物价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防止房地产开发单位借机哄抬商品房价格。
十、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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