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推进佛山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佛府办[2007]389号
颁布日期:2007-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关于推进佛山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7]3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佛山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佛山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打造适宜生活居住和创业发展的城市环境,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加快城市地面绿化的同时,大力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形成城市立体绿化新景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花园城市”的指导思想和“三年促变,绿地佛山”的工作目标,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建设,缓解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减少热岛效应,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开创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建设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在2007年进行初步试点的基础上,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本实施意见范围内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建设,完善城区地面、垂直、屋顶的立体绿化布局,增加城市绿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进一步改善我市各区之间绿化指标不平衡的现状。

二、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2+5”组团城区,尤其是两个百万人口组团城区范围;市、区城市示范路沿线两侧符合条件的建筑物;广佛衔接出入口周边主要建筑物、“佛山一环”、各区城市示范路沿线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和沿街围墙等。其它各镇(街)可参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

(二)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屋顶绿化以及沿街围墙、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等的垂直绿化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的指挥、协调,其职责是:

1、制定全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的规划、方案和措施;

2、协调处理全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3、组织各区、各部门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评等。

(二)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和市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分管领导、有关公司或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三)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四)各区人民政府成立本区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区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实施范围内新申报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6层及16层以下、50米高度以下的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和多层、低层非坡屋顶建筑)应按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报建时的审核要求实施屋顶绿化并将屋顶绿化方案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需实施屋顶绿化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化方案是否已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规划验收时,由规划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一并验收。

(二)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实施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的裙房、车库、地下室屋面等可以绿化或适合屋顶绿化的建筑物,由所在各区确定试点单位并组织编制屋顶绿化方案、公示和实施,获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建议优先选择成熟的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居住小区、生活小区和单位先行实施,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铺开,以充分发挥物业公司作为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日常管理主体的作用,更好地巩固居住小区、生活小区和单位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效果。

(三)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实施范围内新申报的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等建设项目应尽可能进行垂直绿化,完成后及时移交相应后期管理单位,并签定后期维护合同。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施工项目或竣工并已投入使用的,应积极考虑进行垂直绿化改造。

(四)除军事设施、监狱等有保密要求或其它特殊规定的单位外,实施范围内临街的新建围墙应采用透空绿墙(结合绿化带设置的透空式围墙,下同),各单位原有临街实体围墙应尽可能拆除或改造为透空绿墙。

(五)加强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宣传工作,使各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对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作用和意义有充分的认识,使此项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工作顺利开展。

(六)多渠道筹措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建设资金。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建设的费用原则上由产权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可列入项目建设经费。市、区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的推进。对已完工或在建建筑物屋顶进行绿化的建设费用,各区、镇(街)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1、房屋由单个业主拥有产权的,由产权人承担。

2、房屋由多个业主拥有产权的,按以下办法解决:

(1)住宅房屋原则上由各产权人按比例承担。为鼓励顶层业主或用户自费绿化,经房屋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房屋产权(使用)单位或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指导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实施的专门机构,下同)统一规划,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可由顶层业主或用户自行管理使用。

(2)非住宅房屋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产权所有人按产权比例承担。

(3)屋顶由业主购买或开发单位配送的,由业主或用户承担。

3、机关、部队、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等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经费由其产权(使用)单位承担。

(七)鼓励已完工或在建建筑物屋顶进行屋顶绿化。动员社会、集体、个人共同参与,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对在建的或近20年内完工且符合建筑安全的屋顶进行绿化改造,并由市、区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优秀屋顶花园”等评选活动。

(八)将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纳入市、区级园林式社区和园林式单位评选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各级绿化管理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并将屋顶绿化率作为市容市貌整治验收、“三旧”改造的一项规定内容。对积极开展屋顶绿化工作,绿化成效显著,绿化景观良好的业主,由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工作开展到位、成效显著的街道和居委会进行奖励,并将此项工作纳入镇(街)班子的考核中。

(九)依法实施,确保安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符合消防疏散和结构安全等要求,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公安消防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注意结构承重和防渗。已建或在建项目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改造必须在确保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进行,严禁借屋顶绿化建设之名进行屋顶违章搭建。在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过程中,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屋顶违章建筑的拆除和处罚工作。

五、管理办法

(一)选址条件

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实施范围内已经建成的竣工时间在近20年以内、产权明晰、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可实施绿化的建筑屋顶、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等。

(二)设计要求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中必须对结构承重、防渗漏、灌排水、植物配置、种植基材选择等进行单项验算和设计,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提供完整图纸和技术文本。对已完工或在建建筑物进行屋顶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经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委托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验算,出具结构安全验算合格书。

(三)方案审查

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对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控制,将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作为新建项目报建审批的一项内容,报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备案。

(四)施工资质管理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建设工程是一项技术性强、管理要求高的工作。因此,要选择既具备绿化施工资质,又具有相关施工经验的队伍进行施工。同时,要切实强化施工质监管理。

(五)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完工后,由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屋顶绿化垂直绿化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存档备查。各区宜设立专业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设立园林绿化专业。

(六)管理维护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业主选择有资质的管养单位负责维护管养,并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维护责任相统一。业主自费绿化的天台,原则上由实施绿化的业主或用户自行管理与维护;如业主或用户维护不善造成脏、乱、差并不服从管理的,房屋管理单位应督促其整改。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定期调查和维护指导工作,加强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定期调查和维护指导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日常管理中的作用。在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社区和居委要牵头参与做好此项工作。要创造条件引入物业公司对屋顶绿化垂直绿化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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