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韶府办〔2008〕13号
颁布日期:2008-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业经十二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住有所居”为目标,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强化住房保障工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人居。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在2007年底前,韶关市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争取在“十一五”期末,进城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在实现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年底前要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以内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认定(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及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无法落实住房的困难户,给予租金补贴,增强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已租赁直管公房的困难户,实行租金核减,减轻其经济负担。

(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要通过改造、腾退现有直管公房,并根据廉租住房的需求情况,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可实行专项建设,也可结合商品住房开发等形式进行配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新建廉租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四)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形成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通过年度财政专项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等途径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五)强化廉租住房动态管理。要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强化审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程序。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要定期进行复核。对家庭收入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保障对象其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00%以内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认定(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供房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多形式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实行集中专项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配建等形式实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筑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按照“三审核”(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局)、“两公榜”(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局)的要求,健全申购、审批、公示、轮候程序,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基础上,完善销售方式,同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只能由政府按照原出售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政府不回购的,购房者可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只能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开展市属“退出”企业职工住房解困工作

为做好市属企业“退出”(包含转制、清算、关闭、破产、整体转让等形式)后职工住房解困工作,在市属企业“退出”后,其未房改职工住房由市“双退办”牵头协调,组织企业(清算组)、托管单位及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开展调查核实、造册登记等工作,按照“摸清情况,提出方案,会议审定,适时移交”的原则,分期分批办理移交,纳入直管公房体系规范管理。住房移交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视住户的经济收入和住房条件统筹安排开展解困工作。

五、加快破危直管公房的改造步伐

目前我市破危直管公房住户居住环境差,缺乏配套生活设施,房屋质量差,早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住户多为低收入家庭,属住房保障对象范围。要有计划、多形式地实施破危直管公房改造,尽快改善破危直管公房住户的居住环境,力争用2-3年的时间将剩余的6万平方米破危直管公房改造完毕,彻底改善1000多户公房住户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同时,通过改造破危直管公房,增加保障住房供给,进一步发挥直管公房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主体作用。

六、完善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住房保障责任体制。

1、成立“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研究决定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相关重要事项,协调跨部门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并由专设的住房保障科室负责日常工作。

2、充分发挥市住房保障中心的职能作用。按照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精简高效的原则,尽快使住房保障中心机构正常运作,切实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统筹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政府安置和解困房源工作。

3、市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建设部门抓紧修订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负责保障住房建设的管理协调工作;发改及物价部门重点负责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及价格管理;规划部门重点负责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规划报建;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用地的安排落实;财政部门重点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筹措安排和使用监督;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市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标准和做好低收入家庭的调查摸底;金融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二)编制发展规划和落实配套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抓紧编制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年度抓好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危旧公房改造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单独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建设成本。在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优先安排保障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加快办理用地手续。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三)抓好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在认真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大已出让土地清理力度。继续加强住房供应结构调整,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对新出让土地,在规划控制文本中明确套型结构比例,加强部门间配合,严格房地产开发环节管理,切实抓好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落实。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意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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