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印发佛山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佛山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佛山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我市颁布的《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并纳入政府管理,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市场化运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指导意见如下:
一、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和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种主体投资建设,统一纳入政府管理的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安置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含80后的高技能人才)以及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安置标准原则上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人均收入在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划定。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政府购房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及已租用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家庭,不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各类产业园区、三旧改造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收购,租赁等形式,多种渠道筹集房源。商品房开发以及三旧改造项目配建必须在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套数和产权归属等。已租用给员工的宿舍不得再纳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
二、规范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对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企业)、必须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报经所属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区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单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辖区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入住公示、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报当地政府备案,以便进行监督。
三、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合理确定租金
(一)经所属区政府审核同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单位自建、社会租赁住房项目,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必须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定协议,明确纳入政府管理的项目地点、建筑面积、套数等。凡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是房屋产权清晰、房屋使用安全;新建、改建项目必须有各类合法报批和竣工验收等证明文件。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订的租赁合同范本。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合同期满,承租人经审核符合租赁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三)各区根据辖区租赁市场价格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但不能高于当地租金市场价的80%。具体租金标准按年度实际变化进行调整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的优惠政策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居住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的实施办法。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