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0-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粤府办[2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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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是省

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参与

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核预防和应急管理

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性工作、有关资质认证

技术性工作、环境信息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2.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3.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5.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

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

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

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

作。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

目标;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

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五)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

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

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

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

认可工作;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

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核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和

民用核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十)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

和应急管理方案,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协助国家对民用核设

施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

理方面的纠纷;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

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

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环境保护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电、秘书、保卫、保密、档案、政务

信息、督查、督办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指导、

协调环境保护信访、宣传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草拟环保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各项专项法规的起草;对重要文件进行审核;归口管理行

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政策的调研和制定;组织对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

并协助处理;负责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建议;办理

行政处罚、复议、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

容;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有关资金;

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检查、

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的环保责任目标和任务;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负

责机关财务工作。

(四)科技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和核应用、核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重大技术

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科技成果;拟订地方环境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环境

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生物技术环境

安全;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五)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

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的计划、规划;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

进口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承办可用作原料

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

划,对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并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指导监督矿区

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污染

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监督管理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监理、排污

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调查

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污染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

(七)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承担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核事故预防

和应急的有关工作;组织核事故应急演习;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

督促检查落实;审批设立限制发展区的申请,并检查实施;建立核设施安全及生

产运行数据库和监督网络。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计划生育等工作;协

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

划与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国环保

先进的推荐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

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2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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