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府办〔2007〕96号
颁布日期:2007-10-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7〕96号

印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河源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6号)要求,现对河源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进行重新“三定”。市环保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增加职能

负责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方法、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本市有关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县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和治理设施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

(五)监督管理废气、烟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协助省对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和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六)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监督检查省下达的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七)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负责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

(八)调查处理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指导和监督环境信访和“12369”环保热线及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

(九)组织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环保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保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十一)负责组织环境科学研究工作,制订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管理环境工作和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动我市环境产业发展。

(十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制知识;负责组织环保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中、小学环境知识教育和环境保护社团开展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分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综合调研、宣传报道、保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外事、接待等工作。

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负责对财政拨款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国家和省、市下拔的环保专项经费及排污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有关会计资料汇总上报。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拟订、实施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组织行业内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负责局机关和协调指导直属单位党务和政治思想教育,协调工会、学会、协会、青年、妇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纪检、党廉和内审工作。

(三)环境监察分局。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下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辖区内及跨市(县)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以及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市区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四)法制科。

负责地方性环境规范性文件的拟订、送审等工作;负责老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动车污染、烟尘控制区及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负责对违反环境监督管理规定行政违法案件的听证和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议案、建议和提案。负责地方性环境规范性文件的拟订、送审等工作;负责环保法规和规章的清理、汇报工作,组织对上级通知会办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归口管理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环保系统执法人员的法规培训和考核;负责环保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局有关行政案件及经济诉讼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负责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县环保法制工作。

(五)综合考核科。

负责编制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编报执行情况报告;负责本局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市县区党政领导环保实绩考核工作;负责环境统计,编发环境状况公报;指导、管理环境信息和宣教工作。

(六)污染控制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专项规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跟踪验收。指导和监督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和协调县环保局的环境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组织环保科学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攻关,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进口可作原料的废物管理;负责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的管理。

(七)水质与生态保护科。

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和地方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自然生态环境、水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负责对新建的市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批建议;负责东江、韩江水系河源段的水质保护工作,负责《蓝天》、《碧水》计划项目的上报、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指导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乡镇企业环境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协调县自然生态、水环境保护工作。

(八)核与放射安全管理科。

负责对有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或初审;负责放射安全许可、从事辐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初审及登记;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及处理,监管辐射放射源的销售、使用及贮存,并负责本地区核与放射环境安全问题的协调;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工作;负责本地区辐射项目的日常监测、辐射事故应急和处理;协助本局机关对辐射项目的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总编制为55名,其中行政编制18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0名,后勤服务人员7名。单位领导职数5名;总工程师1名;环境监察分局局长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6名。

五、其他事项

撤销市环境监察支队。原市环境监察支队27人(其中干部16人、职工11人),属干部身份的经考核合格后转入环境监察分局,职工身份的除2人转为市环保局后勤服务人员外,其余9人连人带编分流到其它单位(其中市固体废物管理站3人、市环境监测站3人、市环境科学研究所3人)。除连人带编分流9人外,其余18名事业编制全部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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