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有关政策的通知

平文〔2003〕83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事业单位,驻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现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土地处置。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原则上按地价的20%交纳出让金,高新技术产业、大型招商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可以免交,其他用地按规定交纳出让金。资不抵债企业,土地价值可以抵顶资债差额,抵顶后有剩余的,按剩余部分交纳出让金。

二、股权设置。鼓励企业员工持股、经营者和经营者群体持大股。经营者群体持股比例应占企业员工全部股权的51%以上,董事长持股应占经营者群体持股总额的20%左右。企业内部人员所持股份应以货币出资。

三、配售股比例。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全部或部分按贡献大小配售给企业经营者群体和员工,用现金购股和配售部分的比例为1:1至1:1.5,配售的股份设置为岗位股,实行动态管理。未支付现金的股权,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配股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期间收益用于还配股款。

四、资产处置优惠办法。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20%的优惠。但与配股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五、分离办社会职能。市属大型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按省政府要求应于2004年以前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分离。今年选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先行一步实施分离。

六、破产或改制企业居民家属区供水、供电等,破产或改制后移交水、电部门统一管理。

七、离退休人员预交10年养老、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金问题,劳动部门应区分情况,对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预交部分实行缓交、免交或少交。

八、企业破产关门走人后,人事档案由职介中心管理,职介中心负责办理职工养老、医保金的交纳和到龄职工的退休等手续,档案保管费应减半收取。其它档案在档案主管部门监督下移交原企业主管部门保管。

九、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问题,按照中办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实行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统一管理。

十、破产企业职工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参加原单位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

十一、企业改制中涉及土地、房屋过户问题,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1〕161号)规定,免征或缓征土地、房屋契税,办理过户手续。

十二、建立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划拨、国有股收益、出让国有资产收益、处置国有土地收益。由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特别困难的国有企业破产费用、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不足。

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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