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中府办〔2008〕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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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
中府办〔2008〕13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房地产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扩大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拉动上下游产业发展、有效拉动消费需求、增加财税收入和就业机会、保持社会稳定、推动整体经济平稳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中央和省的各项房地产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鼓励二手房市场交易,明确购房时间以“契税税款所属时期”为准。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拉动房地产市场消费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每人每次最高限额调升至35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一手房)贷款额可达所购房产售价的80%;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可延长至贷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岁、女60岁;在已购有住房的同一住宅小区内购买自用车位(车库)的,提供符合规定的贷款抵押,可申请最高至所购车位(车库)售价5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贷款银行同意,可以办理银行按揭转公积金贷款。
三、发挥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拉动作用,繁荣房地产市场
市财政保障廉租房专项资金,2009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购买符合条件的一手房和二手房作为廉租房,促进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
四、增强房地产业资金流动性,拉动对房地产市场的投入
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保函缴付标准,由建筑企业负担工程造价10%、开发企业负担工程造价10%均调整为负担工程造价5%。2005-2008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经审批同意后可免交保函。
对一次报建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规划收费可分期缴付。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时缴清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如需缴纳公建配套折价款和超容积率补地价款的,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按季分期缴清,但所有规划收费必须在项目单体验收前缴清;人防异地建设费的50%延期到项目单体验收前缴清。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依法定程序逐步提高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适当提高市政府所规划中心商务区、商务集聚区、商圈区域内的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利用率。
市服务业专项资金加大对商务集聚区及商圈内商业地产项目的扶持力度,通过商业地产项目的带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作用,协调和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客观、公正地宣传房地产市场形势,重点报道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决心及相关政策,及时报道房地产业回暖的情况,帮助消费者树立对房地产市场的信心,引导消费者及时、合理、科学地投资房地产业。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时,按新政策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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