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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中府办〔2008〕37号 |
|---|---|
| 颁布日期:2008-03-25 | 失效日期:2015-05-01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房地产发展商建设停车位的通知
中府办〔2008〕3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汽车数量快速增长带来的停车难问题,经研究,决定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房地产发展商配建停车场(库),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停车场(库)包括地上及地下停车场(库)、多层停车楼。
二、房地产发展商配建停车场(库)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配建停车位必须符合《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有关停车场(库)的配置标准。
(二)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或办理用地及建筑转功能手续,如因规划等因素确需改变的,必须按规定补缴相关收费。
三、符合相关规定配建的停车场(库),在配套公建及相关规费方面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在计算超容积率补地价时,配建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配建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不需提供公建配套建筑面积。
(三)配建停车场(库)的总建筑面积按50%收取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抵触,按本《通知》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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