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周政[2004]3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根据国家、省政府要求和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现将《周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五日
周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烈性人畜共患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和省级认定的专家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实验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18936-2003)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紧急扑疫措施的依据;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实验室(BSL-3)病毒分离和鉴定(包括神经氨酸酶亚型测定)作为最终确诊。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程序
1、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派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作进一步鉴定,病料不得邮寄。
3、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对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并将结论报农业部。
4、农业部最终确认或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指挥系统
成立市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畜牧局、卫生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市军区后勤部、武警周口支队、省地方铁路局周口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
指挥部的职责: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重大政策;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疫情;监督管理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决定启动、停止本预案。
办公室职责: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各地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执行本级指挥部所启动的预案,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三、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对受威胁区易感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安排。
4、卫生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病诊断、消毒、疫情调查等,并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5、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军队、司法等部门:按照各级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并报省、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指派专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集病料送检。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经初步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疫区所在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到达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向同级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同级政府应当立即发布封锁令。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分析疫情,制定综合性应急控制和扑灭方案。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立即行动,实施综合扑灭措施。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给予扑杀,对3—8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强制免疫。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市、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要依托各级动物监督机构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储备资金,要保留常年规模,优先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助标准(扑杀禽只补助必须按国家规定评估程序评估后执行,凡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扑杀禽只不予补贴):雏鸡2-3元/只,成年鸡12-20元/只;雏鸭3-4元/只,成年鸭18-20元/只;雏鹅4-6元/只,成年鹅25-30元/只;种雏禽10-15元/只,成年种禽18-35元/只(根据品种、代次和日龄大小确定);其它禽类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79号)精神,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等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疫苗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3:3:4的比例负担。
(三)技术保障
各级要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验室,负责禽流感血清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科研教学等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周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四)人员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各级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他事项
(一)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周口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组成
2.周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
3.周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报告办法
4.疫区封锁和消毒
附件1:
周口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组成
一、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高德领(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李尊杰(市政府副市长)
梅宝菊(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杨子旭(市政府副秘书长)
蔡建铭(市畜牧局局长)
赵启凯(市卫生局局长)
刘清民(市公安局局长)
张长坤(市财政局局长)
孙玉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张中堂(市外贸局局长)
杨元涛(市交通局局长)
王富强(市工商局局长)
王永成(市粮食局局长)
闫心中(市商业流通中心主任)
张启良(省地方铁路局周口分局局长)
韩文成(周口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丁铭生(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孟伟(武警周口市后勤处副处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蔡建铭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畜牧局。
附件2:
周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
一、现场应急处理领导组:
组长:梅宝菊
副组长:杨子旭蔡建铭刘清民赵启凯
二、技术专家组(11人)
组长:蔡建铭副组长:赵启凯
成员:普志平何学斌赵志敏王森靳文广
卫生(王明银袁少先)交通(赵善玉)
公安(李建晋)
三、消毒扑杀处理队(20人)
队长:刘玉民副队长:刘清民
成员:石永志吴建宇苏拥军欧广志张新厂
陈涛刘建中罗朝阳孙继祥公安(徐冬
周建国)工商(高歌平李凤梅)卫生(王国芳
吕燕平王云超)交通(高猛闫磊)
四、疫情监控和强制免疫检疫队(19人)
队长:张新廷副队长:窦国盛
成员:冯丽芳原卫东李向清王雪卫拜廷阳
张新春黄河周建华卫生(李岩赵绍光)
交通(张鹏程原书广)工商(李洪涛刘辉秋
邵世亮)公安(张明卫刘彦华)
附件3:
周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报告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二、疫情报告形式:实行零报、日报、快报、旬报、月报和年报制度。其中日报为每日12:00前送报;月报为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的疫情;年报为每年1月5日前报送。
三、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各县市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固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具体事宜。要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耽误工作者,要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禽种类、月龄、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扑杀数量、临床症状、专家现场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附件4:
疫区封锁和消毒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二、封锁令的发布: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指患病家禽所在的地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家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并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经监测确认健康的易感动物应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健康易感禽在封锁期间生产的禽蛋应用3%氢氧化钠溶液浸泡15分钟以上,晾干后再集中于密封完好的室内,用甲醛和高锰酸钾薰蒸消毒。
3、受威胁区:指疫区外顺延5公里的区域
(1)对所有易感家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秩序从内向外进行,一周内完成。
(2)对相关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临时消毒设施:
1、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大小为长10米与路面等宽,周围用土围起15厘米,底层铺塑料薄膜,上铺麦秸或稻草达15厘米厚,然后用5%氢氧化钠溶液将垫草喷湿,并始终保持该状态。
2、移动喷洒消毒设施:高压喷雾器或普通喷雾器。
五、封锁要求:封锁路口设立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人员明确分工,对过往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消毒。
六、扑杀:扑杀要在无害化处理地点进行,可用柴油将扑杀禽只全身喷洒均匀后焚烧。工作人员要注意安全防护,以防感染。
七、消毒: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1、污染的金属设备,可采取火焰或浸泡方式消毒;
2、圈舍、场地先用5%氢氧化钠溶液喷洒,再洒生石灰,每周一次;
3、饲料、垫料、粪便等就地堆积发酵或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
4、饲养、管理等人员淋浴消毒;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温灭菌等方式处理;
5、车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消毒液的方法。
八、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患病及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观察,并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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