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文号:驻政〔2006〕115号
颁布日期:2006-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

驻政〔2006〕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境优先,服务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在发展中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创新环保体制机制为动力,以“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为原则,通过积极的环境建设优化产业结构、优化建设布局、优化人居环境,加快由“环境换取增长”向“环境优化增长”的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要得到有效控制,COD、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6万吨和2.8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15%和5%;主要河流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达标率在90%以上;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50%;市区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均达到60%以上。

(三)基本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必须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发展既要有较快的增长速度,更要注重提高增长的质量。要实现经济持续增长,污染持续下降,环境持续改善,社会持续稳定,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必须坚持综合决策。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财税、金融、土地、投资等方面,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加强环境保护。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环境保护拓展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领域,全过程防治环境污染。

——必须坚持环境优先。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基本要求,在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优先考虑环境因素,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的变化,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探索环境管理的新思路,从体制、机制上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努力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四)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工业发展思路,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工业布局,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容量控制,提高造纸、化工、皮革、火电、冶金等行业新建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加强新建项目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的排放量。

要在巩固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的基础上,深化污染防治。对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放二氧化硫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到2010年前,所有保留电力企业必须建成脱硫设施,加大对钢铁、化工、水泥等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力度,确保其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重点工业污染源要安装连续在线监测仪器,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恢复运行或者重新安装运行,并依法严肃处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严禁“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按照省政府要求,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重点工业污染企业,2007年底前要依法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五)深化水污染防治,全面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县、区政府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提出保护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对已有的污染企业,要坚决取缔。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同时,要制定农村水源地保护规划,加快农村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全面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把重污染区域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优先解决。建立健全全市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确保饮用水安全。建立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内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机制。加强洪河、汝河等重点河流的水环境综合整治,禁止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深化造纸、酿造、化工、制革、食品加工、医药等重点行业的水污染防治,全面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六)强化城市监管,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以“四城”联创为载体,在继续开展市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县级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搞好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划分工业项目布局,防止新市区工业污染源的产生。加快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处理、集中供热和城市燃气等有显著环境效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推进城市的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为主,提高集中供热率,改变城市以原煤散烧为主的燃料结构,关闭两吨以下小锅炉,治理煤烟型污染。2007年底前,所有县城必须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所有污水处理厂都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城市排水系统要实行雨污分流,推进以城区景观绿化、景观水域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生态建设。加快市区第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2007年,完成市区骏马河的治理,全面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及核辐射监管,确保环境安全。2006年底前,完成全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排查,摸清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贮存和利用现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源的动态管理,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和城市医疗废物。加强对本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2007年,县级要成立辐射环境和放射源监管机构,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辐射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废弃放射源送贮制度,使放射源处于严格监控之下,确保放射源安全。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提高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能力。

(八)加强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整治农村面源污染和“脏、乱、差”问题为突破口,积极推进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大对现有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到2010年,达到省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推广沼气工程,畜禽粪便和污水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的综合治理,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测土施肥,提高农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全面开展秸杆禁烧工作,大力开发秸杆综合利用新途径。加强农村环境监管,严防高消耗和重污染的落后工业向农村转移。

(九)推进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与开发并举、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坚决制止无序的、掠夺式的资源开发活动。认真落实《驻马店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分不同情况,对不同的生态功能区分别进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把旅游开发活动纳入环境管理范围,防止在各类开发活动中产生新的生态破坏,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完好。认真落实《驻马店市重点矿区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坚持“谁开发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做到边开发、边保护。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环境准入机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把新建项目环保准入关,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审批用地,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办理执照。下列情况不得受理的建设项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超过区域环境容量总量或未完成区域环境总量控制任务的县区;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原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的;高能耗、高物耗和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地区,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没有按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工业污染源的新、扩、改建的;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对于因盲目招商而引进的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领导人的责任。

(十一)环境监管机制。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完善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严格实行部门之间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环保执法无禁区。

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要予以重点查处。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管理,今后对重污染项目、隐埋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的项目应开展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严格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予验收,对以试生产为由拖延“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加大对各县区工业集中园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做好工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今后凡进入园区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园区内要建设统一的治污工程,鼓励采用市场化运行。

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以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环境容量,以环境容量确定区域排污总量。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排污许可证控制各排污单位排污总量,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2007年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十二)环保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确保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当前要重点解决监测、监察和应急处理设备资金不足问题,要深化环保投入体制改革,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积极创造条件,采用以奖代补等方法,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加环保建设,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十一五”期间,市、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污染企业关闭、搬迁、治理和对治污成绩显著单位的奖励。

(十三)市场化运作机制。按照“谁排污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的市场化原则,推进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等环保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的环保设施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营,鼓励外资、民资投资环境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达到保本微利水平。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凡收费不足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为市场化运营创造条件。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费,要专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费用,不得挤占、挪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模式。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对经治理形成的中水和其它产品,要积极进行协调,鼓励有偿使用。制定污染企业搬迁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搬迁企业腾出的占地,搞好开发建设。

(十四)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当地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固体废物处置、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公开污染源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十五)科技创新机制。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等领域的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广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洁净煤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本级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活动。

(十六)宣传引导机制。“十一五”期间,要把环保宣传教育作为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实现环保目标的重要举措,加大宣传投入,创新宣传形式,突出宣传重点,注重宣传实效。要充分利用“6·5”世界环境日、“中原环保世纪行”、广播电台行风热线、12369举报电话等载体,借助新闻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普及环保基本知识,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保事业,营造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切实加强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环境保护是一个多学科、多门类、多部门、科技含量高的复杂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城建、农业、林业、水利、监察、司法、工商、安全、公安、质监、电力、金融等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环保,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建立由政府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环境保护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经常研究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废除一切环保和环境安全的土政策。2007年建立环境应急与调查中心,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十八)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要制定干部环保政绩考核评价标准,把环境保护具体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没完成环保目标和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职责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不得提拔使用。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组织、人事、目标等部门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做到每半年公布一次,年终检查一次,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

(十九)严格执行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制定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环境保护领域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对那些制造污染给群众、社会带来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因决策失误造成区域内环境质量长期恶化、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要公开曝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十)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完善当地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辐射、信息、宣教和应急体系,确保合理的编制,对各级环境执法人员要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以创新精神,积极创造条件,理顺环保体制,在“十一五”期间尽快解决市、区环保体制问题。各县区要严把“进人”关,防止基层环保队伍盲目膨胀。现有人员要竞聘上岗、轮流上岗、鼓励剩余人员参加经济建设、清退不适应环保工作的人员,有期限的逐步解决人员臃肿问题。

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文件规定,切实执行好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制度,地方党委、政府要与上级环保部门共同做好下一级环保局领导班子的考察、任免和管理工作。

要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应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区、县城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及重点河段监控断面水质实现自动监测,建立环境生态质量指标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能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能,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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