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潮州市燃气窑炉整顿方案的通知
转发潮州市燃气窑炉整顿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办[2001]45号
转发潮州市燃气窑炉整顿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的《潮州市燃气窑炉整顿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潮州市燃气窑炉整顿方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以及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我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燃气窑炉整顿工作,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整顿的目标
通过对全市在用窑炉进行普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窑炉,责令停产或限期搬迁。力争在今年12月前,使全市燃气窑炉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全部实现有证运行。
三、方法及步骤
(一)方法
1、成立领导机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设立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燃气窑炉的整顿工作,落实一个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窑炉的整顿及今后的管理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和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燃气窑炉集中的镇(街道)也要相应落实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
2、各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县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开展整顿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协调下的燃气窑炉整顿工作。
3、各县(区)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燃气窑炉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对存在问题的,要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一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又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当地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对窑炉予以查封或强制搬迁。
(二)步骤
整顿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和普查登记阶段。时间从现在起至10月25日,各级政府应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普查登记,摸清当地窑炉的数量及现状。
2、核查、整改及验收阶段。时间从10月25日至今年底前,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排队,分片分组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发给“燃气窑炉使用许可证”,方准投入使用。
四、整顿工作的原则
(一)对选址合理,设备配套,安全附件齐全,气瓶间、气化间与明火点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使用合格气化器和防爆电器,通风良好,消防设施足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窑炉,予以登记注册,发证运行。
(二)对选址合理,但气瓶间、气化间与明火点安全距离不足的;设备不配套的;通风不良、消防设施不足的,必须进行整改。气瓶间、气化间应独立设置,应使用合格的防爆型电器和有良好通风,并且有足够安全距离,对安全距离不够25m但大于12m的,可采用实体墙将瓶间、气化间与明火点和操作场地隔离开。
(三)对建在居民密集区域内、高层建筑物内的燃气窑炉;气瓶间和气化间设在竹篷或易燃建筑物内、“三合一”现象,一律不予登记,由当地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搬迁。
五、几点要求
(一)对新建窑炉要从严管理,从今年10月份起,新建窑炉必须按照《潮州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妥报建手续。县属企业先到当地主管部门、消防部门申报同意后,报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能施工;竣工后,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验收,发给“燃气窑炉使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湘桥区、枫溪区及市直单位,先报街道主管部门及区主管部门、区消防部门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能施工;竣工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验收,发给“燃气窑炉使用许可证”,方能投入使用。
(二)燃气窑炉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每座窑炉必须配有1名以上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
(三)整顿期间,各县(区)要将进展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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