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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6-05-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粤府办〔1996〕3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
粤府办〔1996〕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对我省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与粤府〔1983〕68号文一并执行。
一、193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建国前任过正地厅级、“文革”前为正厅级并工资级别为行政10级,现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干部住房,每户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1927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文革”前为副厅级,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文革”前为正厅级或工资级别为行政10级,193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文革”前任正厅级并工资级别为行政11级,现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干部住房,每户建筑面积1
3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三、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经参加房改购买了住房的老干部住房,按房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99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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