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7-05-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一九八0年七月以后批准建立的新建制镇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自行车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于集贸市场的砖柱、瓦顶圩亭,暂免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征收。

198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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