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损坏农房维修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阿府发电〔2008〕3号
颁布日期:2008-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损坏农房维修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阿府发电〔2008〕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损坏农房维修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124号)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民政、规划建设、监察、财政等部门搞好指导、督查,确保落到实处。

二00八年八月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损坏农房

维修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电〔2008〕1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5·12”汶川地震损坏农房维修加固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四川省“5·12”汶川地震损坏农房

维修加固工作方案

“5·12”汶川地震造成大量农村住房受损较重,为帮助灾区人民群众解决住房困难,尽快开展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特制订汶川地震农村住房维修加固工作方案。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补助范围是因地震及次生灾害受损但不构成危房,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农民住房。

补助对象为损房农村居民,不包括城镇居民。因灾倒房或严重损毁房无法居住且已享受重建永久性住房政府补助政策的农户,不能重复享受维修加固的补助政策。

二、补助标准

依照《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附后),农房损坏划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3个档次,每户补助标准分别确定为1000元—2000元;2000元—4000元;4000元—5000元。具体对每一农户的补助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掌握。

三、审批程序

维修加固补助资金按照“公布等级标准、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公布等级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和本工作方案规定,对农房损坏等级及相对应的资金补助标准向人民群众进行公布。

(二)灾民申请。由房屋受损农户向所在村组(或集中安置点管委会,下同)提出申请。

(三)群众评议。村委会组织群众对农户申请进行认真评议。

(四)村组公示。村委会对评议后初步确定的补助对象进行公示。

(五)乡镇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有异议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民政等部门进行复核后以村为单位再次公示。

(六)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的补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确定为补助对象,再次以村组为单位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发放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来源

补助各地的农房维修加固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民政厅、省建设厅提供的基础数据计算分配,分别拨付到相关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各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五、目标任务

2008年底前确保全面完成损坏农房的维修加固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依托灾后城乡住房建设安置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设、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等部门要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房维修加固工作进行指导。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户建档立卡。建立完整的农房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卡一证”、“一乡一册”、“一县一台账”。

(二)技术指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农房维修加固技术指导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各地要迅速启动一批维修加固试点。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三)督促检查。各级民政、财政、建设、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深入村组农户对维修加固工程进度、质量、政策落实和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通报制度,确保维修加固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

附件

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

一、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区农村房屋遭受地震破坏程度的简易目测(或测量)判别,为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和参考。

本技术导则不适用于鉴定房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也不适用于鉴定房屋的安全性。

二、基本原则

(一)房屋的破坏程度可划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4个等级。

(二)进行判断时按以下原则执行:

1.如房屋在地震后残留不足60%,则判定该房屋倒塌;

2.如房屋因地基破坏等原因造成严重的整体倾斜,则判定为倒塌;

3.除框架结构的各种结构房屋,如判定为严重破坏,至少表中第一项应为严重破坏;

4.框架结构表中第一项为中等破坏,第二项为严重破坏时,可判为严重破坏;当第一项为严重破坏时,应判为结构严重破坏;

5.各种结构房屋中,对满足表中的轻微破坏或中等破坏其中的一项就可分别判为轻微破坏或中等破坏;对多项满足轻微破坏和中等破坏也只能分别判为轻微破坏或中等破坏,不考虑震害程度的累加;

6.各种结构房屋中,当既有一项满足轻微破坏,又有一项满足中等破坏时,可判为中等破坏,或满足除表中第一项外的严重破坏,也判为结构中等破坏;

7.各种结构房屋中,当仅有附属构件破坏时,只能判为轻微破坏。

(三)鉴于农村房屋修建的复杂性,如用上述原则不能判断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后确定。

三、各种结构房屋破坏等级的判别

(一)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指由钢筋混凝土梁和柱组成的承重体系、楼板和屋面板为钢筋混凝土现浇或预制板的房屋。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框架柱

个别轻

微裂缝

部分轻微裂缝或个别严重裂缝或个别棍凝土酥碎、崩落,可见钢筋。

多数严重裂缝或部分混凝土酥碎、崩落,竖向钢筋压曲或断裂。

框架梁

个别轻

微裂缝

少数严重裂缝或部分混凝土保护层剥落,但主筋未屈服。箍筋未断裂。

多数严重裂缝或部分梁混凝土酥碎、钢筋屈服或断裂。

填充墙

部分墙体明显裂缝

多数墙体裂缝明显。

墙体出现倾斜、倒塌。

注:轻微裂缝指宽度不超过0.3mm的裂缝,超过者为严重裂缝。

(二)砌体结构房屋。

砌体结构房屋指以块体(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为房屋竖向承重构件、以混凝土板(预制板或现浇板)、梁为水平承重构件的房屋。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承重墙

部分轻微裂缝

个别严重裂缝或倒塌。

多数明显裂缝,部分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或虽未倒塌但多数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

楼盖和屋盖

完好或轻微损坏(有裂缝,未塌落)

个别塌落。

部分塌落。

非承重墙

个别破坏

个别严重裂缝或倒塌。

成片倒塌。

附属构件

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注:轻微裂缝指缝宽不超过2mm且缝长不超过1.5m的裂缝,二者都超过者属于严重裂缝。

(三)木结构房屋。

木结构房屋包括穿斗木构架房屋、木骨架房屋等。

木骨架房屋指由木檩、木梁(或木尾架)、木柱组成的承重木骨架和砖、石围护墙组成的房屋。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木柱

完好或个别损坏

部分倾倒或折断。

多败倾倒或折断。

梁或尾架

完好或轻微损坏(如梁的位置变动,屋架的节点松动变形,但未塌落)

个别塌落

部分塌落。

围护墙

多数轻微裂缝

明显破坏。

多数严重裂缝或倒塌。

(四)土石墙房屋。

土石墙房屋指由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夯土墙及毛石、料石墙体承重、楼盖和屋盖一般由木料建造的房屋。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承重墙体

部分轻微裂缝或个别严重裂缝或个别歪闪

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严重裂缝或部分歪闪。

多数严重裂缝或多数歪闪。

楼盖或屋盖

完好或轻微损坏(如梁的位置变动。屋架的节点松动变形,但来塌落)

局部塌落。

大面积塌落。

附属构件

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注:轻微裂缝指缝宽不超过2mm且缝长不超过1.5m的裂缝,二者都超过者属严重裂缝。

四、本导则部分用语及数量用词的含义

(一)附属构件:指出屋面小烟囱、女儿墙及其他装饰构件。

(二)破坏数量用词:

个别:5%以下;

部分:30%以下;

多数: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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