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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发〔2008〕123号 |
|---|---|
| 颁布日期:2008-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12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化进程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全市部分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已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给气象数据的采集及预测预报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也造成长期积累的具有准确性、代表性和连续性的气象探测信息资料的损失。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切实加强全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学习宣传,提高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自觉性,增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意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二、各地要按照各类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划定本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的有关建设规定。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要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并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四、各级气象、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要加强项目审查把关和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有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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