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和收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办字〔2008〕137号
颁布日期:2008-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和收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8〕1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和收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和

收费清理工作方案

为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效能,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顺利推进,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和收费清理整顿月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依法确定收费项目,降低现有收费标准,为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

二、清理重点和原则

(一)清理重点。

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审批和非审批管理事项进行清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定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我省实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要提出转变管理方式的建议。对依据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审批和非审批管理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必须提交和没有实际意义的申报材料予以取消。

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对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超越职权设立的收费项目,无法定授权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但不符合当前形势要求的,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并收费的项目,全部予以取消;对垄断性经营收费项目,在核实费用基础上降低收费标准;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改由市场调节,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和省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要进行归并和调整。

(二)清理原则。

1条块结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涉及和设定的审批、管理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各设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

2依法审定。按照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即清理的原则,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取消或停止。

3非报即停。本次清理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将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以及政策依据报送省政府,对瞒报、漏报的审批和收费项目,一律视为取消。

4政务公开。在清理过程中,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收费(基金)项目,组织社会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编制审批事项和收费(基金)目录向社会公布。凡未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一律不再执行。

三、清理工作步骤

此次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和收费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上报阶段(2009年1月1日—1月9日)。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对所有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行政审批和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将清理结果写出报告,并填写《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房地产开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统计表》、《房地产开发经营性收费项目统计表》、《房地产开发基金项目统计表》(附后),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

(二)集中审查阶段(2009年1月10日—1月21日)。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审查组,全面审查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单位、各设区市政府报送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有争议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进行协调。

(三)审批、公布阶段(2009年1月21日—1月25日)。省政府法制办在全面审核和论证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收费(基金)项目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领导

这次清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紧、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提高自觉性、主动性,将清理工作落实到位。各级行政首长和相关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督导落实。要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集中时间和人力全力以赴组织清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按时完成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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