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文号:宝政发〔2007〕44号
颁布日期:2007-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宝政发〔200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住房问题是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廉租住房制度是目前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具体体现。要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体系。“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社会目标,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政治安定、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2006年底全市应享受廉租房保障家庭总数13269户为基数,力争全市在“十一五”末实现“应保尽保”。具体计划为:除2006年底已实施保障的750户外,2007年全市新增保障3894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168户,新增租金补贴2726户,保障率达到35%;2008年新增保障2654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796户,新增租金补贴1858户,保障率达到55%;2009年新增保障3317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995户,新增租金补贴2322户,保障率达到80%;2010年新增保障2654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796户,新增租金补贴1858户(各县区年度实施计划详见附件1)。形成“目标明确、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动态管理”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使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步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总体要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进行考核,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市政府将按照廉租住房年度目标责任书对各县、区政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详见附件2)。

三、保障对象

(一)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

2、是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户,且连续六个月领取低保金;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4平方米。

(二)及时确定保障方式。市区和各县要按照市、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建立正常的申报、审核及退出机制。对廉租住房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公示,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建立名单清册(台帐)。每半年各县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一次,市住房保障中心向省上备案一次。

四、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我市实施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配售)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市区和各县要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确定保障方式。实行租金核减的家庭要做到即时核减,实物配租(配售)和租金补贴的家庭要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实行轮候制。要制订详细的包括保障对象名单的轮候时间表,务必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让困难家庭了解保障时间、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只能选择本实施意见中的一种保障方式。按照省上的统一要求,我市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具体比例为:实物配租(配售)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总数的30%左右,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占70%左右。

(一)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困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房源采取新建廉租住房、收购二手房以及改造、改建直管公房等途径获得。新建廉租住房套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收购的廉租住房应以成套小户型为主。新建廉租住房平均建设成本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建设标准应达到入住条件。

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市物价局确定的标准执行。对列入实物配租计划的廉租家庭,在轮候期间须优先按市、县租金补贴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逐年建设一批廉租住房,按照建房成本价向符合条件且愿意申请购买的最低收入家庭配售,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申购者购房后不再作为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退出保障范围。

(三)租金补贴。我市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补贴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确定为建筑面积14平方米。单位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已准予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与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贴金额由房屋出租人凭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领取,或持出租人委托书由承租人代为领取,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四)租金核减。对租住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租金核减申请,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租金核减办法出具租金核减认定意见,房屋产权单位应当依据认定意见予以核减租金。对产权单位所核减的租金,经审查核定后市县应予补助。

五、保障资金

(一)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土地出让净收益7%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的余额(以下简称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市、县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组成。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

(二)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市县财政,再由市县财政拨付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具体使用。

(三)省、市财政资金配套办法。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测算出各县(区)保障资金需求总数,扣除该县(区)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外的缺口,差额部分按省、市、县(区)三级财政“三三制”原则,由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县(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提取基数按上年实际征收总额计算。

省、市级配套资金由各县(区)在本级配套资金到位后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申请资料审核后按保障进度提出具体补助方案,会同市财政局逐季拨付,年终统一结算。各县区要参照省、市的管理模式制订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申请省、市及财政配套资金时,建设和改造的廉租住房项目应提供立项、土地、规划、项目进度以及县(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相关资料,对收购的廉租住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屋买卖合同,租金补贴的应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月补贴发放台帐明细及领取补贴的证明。各县区建设和改造的廉租住房项目应建立项目监管制度,保障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廉租住房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县(区)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或行政管理方式取得的廉租住房房源,按当地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算金额视为县(区)财政配套资金;由县(区)政府应承担的廉租住房用地征迁费、补偿费,按实际发生额视为县(区)财政的配套资金;县(区)政府通过优惠措施吸引的企业、个人捐赠廉租住房或资金,在配套时可视为县(区)财政配套资金。

对市级财政拨付各县区的配套资金建立年审制,年终由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市财政及市级审计部门对各县拨付的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以确保配套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管理机制

(一)规范管理程序。符合市、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应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廉租住房申请人对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受理部门应对申诉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二)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租金减免)。

七、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构建住房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各县、区政府应当十分重视,迅速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出台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制,确定保障操作程序及业务流程,及时、全面开展住房保障各项业务。为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市政府决定成立宝鸡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房管局、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地税局、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等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县(区)廉租住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省上要求实行统一的廉租住房实施情况季报表制度(详见附件6),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时准确上报。市政府每年将按照目标责任书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力的将追究责任。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廉租住房管理中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宝鸡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实施计划表

2、宝鸡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表

3、陕西省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情况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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