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07〕95号
颁布日期:2007-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7〕9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北海市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管理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针对市区电动自行车导致交通事故上升、交通秩序混乱的现象,结合《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持久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见》(北政发〔2007〕10号)的要求,决定从5月15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成立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宏武副市长

副组长: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梁振威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玉石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忠兴市建委副主任

邓金雄市工商局副局长

蒙海宁市质监局副局长

叶宗沛市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警支队,负责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玉石兼任,盛俊武(市交警支队政委)任办公室副主任。联系电话:2091921,2071251(传真)。

二、行动时间

2007年5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5月15日至6月1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6月15日至9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巩固整治成果阶段。

三、整治重点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

(三)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电动自行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和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市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开展整治工作情况按要求填写《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情况报表》(见附表)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2071251)。

(二)市公安局要把此次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日常勤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开展。以中心市区道路及主要灯岗路口为整治重点路段,每月定期组织开展2次以上集中整治行动,对影响交通秩序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严管重罚,以增强法规的约束力和震慑力。同时,要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勤,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实施处罚,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三)加大宣传力度。配合整治行动的开展,市内各新闻媒体要全方位、多渠道地广泛宣传报道,使广大市民了解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了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路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引导广大市民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市区公共场所、交警各执勤点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宣传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遵守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规定,倡导文明交通行为。

(四)市教育局及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好学校的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各校要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学的学生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造册,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坚决禁止未满16周岁的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在路检路查中,发现有未满16岁的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市教委和学生所在学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开展电动车销售市场的整顿活动,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伪劣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无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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