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08〕13号
颁布日期:2008-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8〕1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是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北海市房产管理局牌子。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北政发〔2007〕12号)精神,对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调整和强化的职能

(一)推行审管分离,相对集中建设行政审批权。

(二)加大安全生产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力度。

(三)强化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城市建设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勘察设计、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北海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规章和实施办法,提出有关政策措施,编制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贯彻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贯彻实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三)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报建及其管理,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参与竣工验收,对全市工程项目违章施工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全市工程项目施工的综合协调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调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纠纷。

(六)负责做好重点工程的协调管理工作。参与自治区、北海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建设工程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核查,组织施工中重大技术方案的审查和重大施工技术问题的处理。

(九)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设施(不含排水)、公共客运、燃气、垃圾处理、城市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工作。

(十)负责全市市政设施(不含排水)、公用设施(不含供水)的维护、更新、改造和监察管理;负责对全市城市燃气供应的资质管理以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道路路灯管理的核准工作;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全市供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管理。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登记、房产交易、房屋产籍、房产抵押、房屋租赁、房产评估、房屋测绘、房屋拆迁、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白蚁防治、物业等的管理及其相关企业(机构)资质审查(核准)工作。负责公有住房管理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十三)协同市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出让计划和方案、用途及条件。

(十四)综合管理全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干道绿化带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雕塑进行建设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申报、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建设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负责小城镇改革工作。

(十六)负责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建筑科技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引进试点和总结推广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八)负责市财政划拨的城市维护费及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计划和使用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劳动保护的管理工作。管理本系统人才培养、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职业技能等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委机关政务工作、秘书工作、行政和后勤管理工作及文书档案、信息、信访、督办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及其他事宜的协调工作。负责编写建设志、年鉴、大事记工作,负责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委机关党的工作,组织、指导、检查委属各党总支、支部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人事档案、保密、计划生育等工作。管理本系统人才培养、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职业技能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宣传、教育、保卫、武装及工会、青年团、妇女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经济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负责组织编制委属行业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各项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和建立建设项目库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市维护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有关科室对工程建设、维护项目立项的审查。负责对城市维护费和建设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委属行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本委系统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审工作,参与经济活动决策及重要经济合同拟定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负责有关政策、法规并根据需要及时向领导及委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负责对政策性强的报告、会签文件拟出初步处理意见;会同委有关科室、部门、单位拟定城市建设管理行业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办法;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负责审查和指导行政处罚;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负责本系统的法制建设及建设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

(五)政务服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建委(房产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负责建委(房产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管理及授权管理事项的办理,协调建委(房产局)系统行政服务事项进驻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履行建委(房产局)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的职责,负责建委(房产局)进驻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所需的规程、流程、指导、告知等规范文书、表格、清单的制作;负责建委(房产局)所有进驻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主办、协调、落实,负责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使用和证照、批文的制作发放;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其协办、承办的有关行政服务事项;完成建委(房产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建筑市场管理科(北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政策法规,负责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含各专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和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监督管理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工程报建、施工队伍和施工现场管理;负责建筑行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管理。

(七)质量安全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实施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工程质量与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实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调建委(房产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技术科(总工室)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技术管理、施工技术资料的核查和组织有关评审会,组织施工中重大技术方案的审查和重大施工技术问题的处理;组织全市建筑科技的引进试点和总结推广工作,负责有关科研工作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勘察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处理有关设计、勘察方面出现的问题。负责工程报建前的抗震、初步设计、施工图的审查。负责全市工程项目施工的综合协调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参与工程事故的处理。负责做好重点工程协调管理工作。参与自治区、北海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建筑科技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引进试点和总结推广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九)园林绿化管理科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查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化配套用地标准的检查监察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建设管理;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动物园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的有关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落实义务植树责任;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城市园林植物移修砍伐及征(占)绿地的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雕塑进行建设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及申报工作,负责审查监管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登记造册建档及保护管理工作。

(十)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负责城市道路、城市路灯、城市燃气、城市公共客运、垃圾处理等的行业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全市市政工程(不含排水)、公用设施(不含供水)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已建成市政设施(不含排水)、公用设施(不含供水)的维护、更新、改造和监察管理。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道路路灯的管理;负责对燃气用具销售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燃气经营网点(含供应点和小区管理供应站、点)资格、燃气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市容环境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政策、法规,编制市容环卫和城建监察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市区的环境卫生和市容监察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已建成的环卫设施(含公厕、垃圾中转站、收集点等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和监察管理;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停车场、洗车场、临时占道(包括商业占道)进行监管;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筑渣土的运输处置监管工作。

(十二)房产市场经营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的指导、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信息采集、分析和整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北海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负责物业管理市场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房产测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白蚁防治、物业管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三)住房保障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抵押、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负责制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的中长期计划;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以及对申请廉租住房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廉租住房的租赁补贴、实物分配、租金管理和房屋维修管理;对县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完成建委(房产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房产开发建设管理科(北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房地产管理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管理和改造、维修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机关编制52名,其中行政编制47名,机关后勤服务编制5名。领导职数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含北海市房产管理局局长1名),专职党务领导1名,总工程师1名;科室领导职数1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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