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建设局关于《西海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租住分配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建设局关于《西海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租住分配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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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建设局关于《西海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租住分配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9〕7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建设局关于《西海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租住分配及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西海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廉租住房租住分配及管理办法
为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廉租住房,体现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党的惠民政策做到透明、公正,落到实处,根据《海北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海北州廉租住房申请受理程序流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西海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租住分配及管理办法。
一、申请条件
1、持有西海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低保户且无房改房、购买房、无房屋权所有权证的居民;
3、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简称“三无人员”一般指的是18岁以下青少年、60岁以上老年人)。
二、申请审核程序
4、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通知本辖区内城镇低保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并要求申请人将《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申请材料,报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
5、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及时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西海镇政府审理签章,由西海镇政府统一报州建设局。
6、州建设局会同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查验证件及申请材料,符合条件者发放《海北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7、经初审、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重新进行复审。
三、分房形式及程序
分房形式为两种:一是“三无人员”和低保户中的单身人员直接分配;二是其余低保人员摇号分房。
8、待分房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建设局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备案,并报请州政府审定,同意后会同民政、财政、社区等部门共同组织,以摇号的方式对廉租住房进行分配;将拟定摇号时间向社会公布。摇号的球号经核对无误后封存保管,届时开封摇号。
9、参与摇号的保障对象按公布的摇号时间提前进入会场,逾期15分钟,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申请,不参与摇号过程。
10、参与摇号的保障对象必须为低保家庭户主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的一人,经审查登记后进入会场,工作人员在宣布摇号开始时,先进行第一轮摇号,第一轮先抓顺序号。抓到顺序号的申请人,按顺序号依次开始第二轮对房屋分配权的摇号,抓到标注“有①”字的,即有一期房屋分配权(一期房屋是指2008年竣工待分配的房屋),抓到标注“有②”字的,即有二期房屋分配权(二期房屋是指2009年新建房屋),凡抓到二期廉租房的低保户待二期房屋竣工后再分配入住。抓到标注“有③”字的,待2010年新建分配。抓到一期房屋分配权的在现场登记处进行登记签字。
11、州建设局与州民政局对有租房资格的低保户,按其家庭人口多少进行无序分配单元楼层房号,并通知本人领取住房分配通知书。
12、邀请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州监察部门及公证部门人员,对摇号的球号封存及摇号进行全程监督。凡有作假或作弊行为的,取消摇号资格和住房分配资格。
13、“三无”人员和低保户中的单身人员自主结合,两人分配一套住房,户型面积46㎡。不参与摇号活动,由州建设局、州民政局、西海镇政府、各社区等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后直接分配住户,并向社会公布。
14、承租廉租住房人员,须与州建设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交纳租赁保证金300元后领取钥匙(2009年、2010年的住房待房屋交付使用后再签)。若州民政局取消享受低保或个人申请腾退房时,室内设施完好的,保证金如数退给本人,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15、凡在西海镇有房改房、购买房的低保户,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不论其住房面积大小都按有房对待,不参与分配廉租住房。
四、廉租住房的管理
16、廉租住房的管理由住宅小区的开发单位具体实施(包括房屋租金的收缴、物业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修,物业费的收缴等)。房租收取后足额上交州财政局。
17、室内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由承租人在入住前将所承租的室内设施、设备清点核实,由出租方制发实物登记卡进行备案,在使用过程中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维修。
18、建立廉租住房维修基金,来源主要是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维修基金实行预算专户管理,统筹使用。
19、室外配套工程(包括室外的上、下水、暖,道路、绿化等)及房屋的公用部位(包括屋面、楼梯间、单元门对讲机等)建设、修缮等费用由政府承担。
五、其它事项
20、廉租房建筑面积分别为55㎡、47㎡、46㎡,其中每户每套房35㎡为住房保障面积,免交房租费,剩余房屋面积每月平方米按5元交纳房租费。
21、直接分房的“三无”人员在租赁期内的房租费、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由州政府承担,承租人免交以上费用。低保家庭在租赁期内住房保障面积35㎡的采暖费、物业费、房租费三项由政府承担,35㎡以外的采暖费、物业费、房租费及全部面积的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由住户自理。
22、当廉租房租住户被取消享受低保资格后,由州民政局及时通知州建设局并由州建设局通知廉租房租住户在1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住房按本办法及时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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