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08〕27号
颁布日期:2008-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北政发〔2008〕2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北海的目标要求,以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明显改善。

在全市城市范围内,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逐步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市政府负总责,市辖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抓落实”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分工负责,明确责任。

市建委(房产局)负责牵头与有关部门制订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政策法规,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指导、协调市辖县、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房改办负责组织制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指导、协调市辖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制订市本级城市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协调市辖县、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审核和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和拨付;负责牵头与有关部门制订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协调市辖县、区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市、县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投资安排。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与有关部门制订市本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详细规划的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与有关部门制订市本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选址、规划等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监督市辖县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市本级的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收政策;负责指导、监督市辖县的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税收政策管理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牵头与有关部门制订市本级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负责指导、监督市辖县的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市辖县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审计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实施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查处;负责指导、监督市辖县的住房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合浦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县范围内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

各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准状况调查及其住房档案建设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年度复核、退出以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工作。

市经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住房保障有关工作。

二、全面调查,科学统筹

(三)认真开展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辖县、区要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工作的管理,全面掌握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居住条件、住房需求等情况,为制订住房保障标准,建立和完善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四)加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建设,逐步实现住房保障信息化。市辖县、区要切实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确保完整、齐全和有效利用,及时准确反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就业、收入和人口变化情况,加强动态管理,为住房保障的有效实施提供可靠的依据。要建立住房保障管理网络,逐步实现住房保障信息化,确保管理规范、高效和透明。

(五)制订住房保障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在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订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确定总体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保障条件、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方式、保障资金筹集等。

(六)实行多层次住房保障。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并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积极推进已售危旧公有住房等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可以出租的方式,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集体宿舍。

(七)完善配套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科学布局、合理选址,要有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安排在城市中心区域。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等住房保障建设项目,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凭市发展改革委或房改办相应发放的廉租住房项目批准文件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费用的免缴手续。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规范管理,落实保障

(八)规范住房保障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等相关规定,市本级廉租住房,可由市建委(房产局)组织实施、相对集中新建,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除此之外,还可通过改造危旧直管公房、收购符合标准的普通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市本级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组织实施建设。

确保住房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九)规范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其标准管理。要根据我市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水平及财政状况、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应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一)切实增加政府投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政府预算安排为主。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逐步提高土地出让净收入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提取比例。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造(建)廉租住房开支和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以及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等管理性支出。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职责所在,是当前解决民生问题、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北海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要把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相应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要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调查及其住房档案建设;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核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确保完成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落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年度计划。要协同配合,强化服务,认真落实住房保障工作,扎扎实实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四、建立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十三)落实目标责任制,接受人大监督。要把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政绩考核,每年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由上至下,逐级签订责任书,逐级考核,确保工作目标得以落实。市辖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十四)建立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和监督制度。市辖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季度将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建委(房产局)、房改办。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特别是资金投入、土地供应和住房保障对象核准、年度复核、退出的落实情况。市建委(房产局)、房改办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状况,骗租廉租住房、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以及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牟利的家庭,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对市辖县、区及有关部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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