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及《沧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沧政办字〔2008〕125号
颁布日期:2008-10-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及《沧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及《沧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评定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网点布局,提升生猪定点屠宰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厂信誉保证体系,根据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依据《河北省生猪定点厂设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压缩现有定点厂数量,进一步扩大规模,规范定点厂设置、加强定点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我市生猪屠宰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调整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布局,扶大压小,支持机械化、规模化、品牌化屠宰厂做大做强,缩减小型屠宰厂点,全市压缩20家以上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鼓励现代化的大中型屠宰企业扩大规模,开拓城乡市场。同时,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现有定点厂3-5家的压缩1家,6-8家的压缩2家,9家以上的至少压缩3家以上。

三、压缩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压缩定点厂工作公开、透明。

2、坚持技术优先、管理优先、规模优先的原则。

3、坚持压缩和优化布局相结合,重点压缩县级以上城市大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周边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

四、工作步骤

我市生猪定点厂压缩验收工作自2008年10月23日至2008年11月20日,共分两个阶段。

1、压缩定点厂阶段(2008年10月23日至2008年10月31日)。各县(市、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沧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评定标准》,对过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逐一进行梳理审核,严格标准,凡达不到最低级标准要求的,一律予以撤销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资格。压缩的定点屠宰厂由各县(市)、渤海新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同时要由各县(市、区)政府出具撤销定点屠宰资格决定,并将证、章、牌交回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

2、重新复核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20日)。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各县(市、区)保留下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逐一进行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给予半个月的整改期限,通过整改仍达不到最低标准要求的定点厂不再保留。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压缩定点厂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工作难度较大,市县两级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好本辖区内定点屠宰厂的压缩和规范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2、明确责任分工。要建立压缩定点厂工作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岗位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时按量完成压缩任务。

3、强化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在全市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全市压缩定点厂工作开始后,各县(市、区)要随时将压缩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各县(市)及渤海新区压缩定点厂数量表

附件:

各县(市)及渤海新区压缩定点厂数量表

沧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评定标准

为全面提高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以下简称定点厂)的屠宰水平和生猪产品质量,建立定点厂的信誉保证体系,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定点厂布局,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办法》及《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般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水源,厂区周围无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源;

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屠宰、急宰、晾肉等生产设备和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且平面布局、建筑材料、内部设计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要求;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职责划分明确的责任制;

六、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检疫人员和条件;

七、污水、污物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八、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一级定点厂评定标准

一、生产规模

(一)设计屠宰能力,班产能力(按7小时计算)2000头以上,实际班产日均600头以上;

(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屠宰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设计分割能力,班产5吨以上;

(四)待宰间1600㎡以上(不包括赶猪通道),赶猪通道宽度大于1.5m,坡度不大于10%;

(五)隔离间不少于2间,各在20㎡以上;

(六)待宰冲淋间60㎡以上,至少设两个以上隔间;

(七)急宰间20㎡以上;

(八)屠宰间2000㎡以上;

(九)分割间650㎡以上;

(十)常年正常生产。

二、生产设备及工艺

(一)进厂生猪检疫合格;

(二)待宰生猪静养12小时以上;

(三)配备专用生猪喷淋冲洗设备,待宰猪体无污物;

(四)采用输送机输送活猪至麻电台;

(五)生猪致昏30秒内吊挂至放血槽并实施检疫;

(六)用摇烫机或蒸气褪毛机烫猪屠体;

(七)机器脱毛(或剥皮);

(八)以喷淋方式对猪屠体降温;

(九)以气体为能源燎毛;

(十)机械清洗刷白猪屠体;

(十一)预干燥猪屠体;

(十二)摘内脏并使用同步检验设备实施同步检疫、检验;

(十三)内脏、胴体电动输送,加工分区进行;

(十四)修整猪胴体;

(十五)机器劈半;

(十六)电动输送胴体至预冷间(或冷库)。

三、肉品品质检验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受过专业训练,其中20%以上具备兽医专业本科学历,具备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两名;

(二)肉品品质检验完全符合《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

(三)建有理化指标实验室,配备专业化验技术人员并有肉品的新鲜度、水分、微生物和瘦肉精等检测能力。

四、无害化处理

(一)配备有焚化、化制、高温处理设备;

(二)严格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存有2年以上无害化处理记录。

五、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卫生、生产、质检管理体系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有科学化、标准化生产管理制度,并通过国家级认证。

六、肉品、副产品质量指标有8项以上高于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标签包装标准,并有国家认证。

七、产品销售及运输

(一)产品已注册品牌;

(二)有1000吨以上的冷藏(冷库)能力和10吨以上的冷藏运输能力;

(三)实行连锁(专卖)经营,产品在本地市场保有量在60%以上。

八、污水、污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九、配有专职的科研和新产品开发队伍,具备新产品开发能力。分割肉、冷鲜包装肉产品占产品总量的10%以上。

十、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级定点厂评定标准

一、生产规模

(一)设计屠宰能力,班产能力(按7小时计算)1000—2000头,实际班产日均400头以上;

(二)从业人员80人以上,屠宰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分割能力,班产3吨以上;

(四)待宰间1500㎡以上(不包括赶猪坡道),赶猪通道宽度大于1.5m,坡度不大于10%;

(五)隔离间不少于两间,各在15㎡以上;

(六)待宰冲淋间50㎡以上;

(七)急宰间7㎡以上;

(八)屠宰间1200㎡以上;

(九)分割间650㎡以上;

(十)常年正常生产。

二、生产设备及工艺

(一)进厂生猪检疫合格;

(二)待宰生猪静养12小时以上;

(三)配备专用生猪喷淋冲洗设备,待宰猪体无污物;

(四)采用输送机输送活猪至麻电台;

(五)生猪致昏30秒内吊挂至放血槽并实施检疫;

(六)用运河式烫池或摇烫机烫猪屠体;

(七)机器脱毛(或剥皮);

(八)以喷淋方式对猪屠体降温;

(九)以气体为能源燎毛;

(十)清洗刷白猪屠体;

(十一)预干燥猪屠体;

(十二)摘内脏并使用同步检验设备实施同步检疫、检验;

(十三)内脏、胴体电动输送,加工分区进行;

(十四)修整猪胴体;

(十五)机器劈半;

(十六)电动输送胴体至预冷间(或冷库)。

三、肉品品质检验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受过专业训练,其中10%以上具备兽医专业本科学历,至少有一名兽医师、一名助理兽医师;

(二)肉品品质检验基本符合《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要求;

(三)建有理化指标实验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有肉品的新鲜度、水分、微生物和瘦肉精等检测能力。

四、无害化处理

(一)配备有焚化、化制、高温处理设备;

(二)严格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存有2年以上无害化处理记录。

五、有健全的卫生、生产、质检管理体系和监督管理制度。

六、肉品、副产品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标签、包装标准。

七、产品销售及运输

(一)产品已注册品牌;

(二)有300吨以上的冷藏(冷库)能力和5吨以上的冷藏运输能力;

八、污水、污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九、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级定点厂评定标准

一、生产规模

(一)设计屠宰能力,班产能力(按7小时计算)500-1000头,实际班产日均200头以上;

(二)从业人员50人以上,屠宰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少于5人;

(三)待宰间500㎡以上,赶猪通道宽度大于1.5m,坡度不大于10%;

(四)隔离间10㎡以上;

(五)待宰冲淋间30㎡以上,设两个隔间;

(六)急宰间10㎡以上;

(七)屠宰间1000㎡以上。

二、生产设备及工艺

(一)进厂生猪检疫合格;

(二)待宰生猪静养12小时以上;

(三)对生猪喷淋冲洗,待宰猪体无污物;

(四)输送活猪至麻电台;

(五)生猪致昏30秒内吊挂至放血槽并实施检疫;

(六)用烫池浸烫猪屠体;

(七)机器或人工脱毛(剥皮);

(八)凉水盆对猪屠体降温;

(九)以气体为能源燎毛;

(十)摘内脏并实施同步检验;

(十一)内脏、胴体使用专用容器输送,加工分区进行;

(十二)修整猪胴体;

(十三)机器劈半。

三、肉品品质检验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受过专业训练;

(二)肉品品质检验符合《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要求;

(三)具备水分检测能力。

四、无害化处理

(一)具有焚化、化制、高温处理设备;

(二)严格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有健全的卫生、生产、质检管理制度。

六、肉品、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七、有必备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级定点厂评定标准

一、生产规模及硬件标准

(一)设计屠宰能力,班产能力(按7小时计算)100-500头,实际班产日均50头以上;

(二)从业人员5人以上且能保证人员固定,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三)肉品检验人员2人以上且能保证人员固定;

(四)屠宰车间面积不得小于100㎡,有符合规定的待宰间,面积不得小于100㎡,厂区布局符合屠宰流程;

(五)活猪进场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长2m、深0.1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六)厂区应设有防蝇、防鼠等设施;

(七)车间地面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易清洗的材料,表面平整无裂缝,应有适当坡度,无局部积水,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车间墙面应光滑平整,不渗水,耐冲洗;屠宰车间应高于3m;

(八)顶棚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要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滋生,便于洗刷消毒;

(九)定点厂须有符合要求的待宰间(圈)(面积≥20㎡)、赶猪通道、隔离间或圈(面积≥10㎡)、有待宰冲淋间(麻电)、急宰间(符合屠宰流程)、无害化处理间(面积15㎡)、专用的赶猪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十)屠宰车间与内脏处理间必须分开,不能连通、交叉;

(十一)待宰间须设有24小时有水的冲淋设施,水压要求能冲洗干净待宰生猪体上的污物、粪便等。

二、生产设备及工艺

(一)进厂生猪检疫合格;

(二)待宰生猪静养12小时以上;

(三)对生猪喷淋,待宰猪体无污物;

(四)驱赶活猪至麻电台;

(五)生猪致昏30秒内吊挂至放血槽并实施检疫;

(六)浸烫猪屠体;

(七)人工脱毛(或剥皮);

(八)摘内脏实施同步检疫、检验;

(九)内脏、胴体运送,加工分区进行;

(十)修整猪胴体;

(十一)人工或电锯劈半。

三、肉品品质检验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受过专业训练,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二)应设有专用的驻厂检疫、检验人员办公、休息场所和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显微镜、注水肉快速检测仪、试管、滴管等);

(三)肉品品质检验基本符合《生猪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要求。

四、无害化处理

(一)无害化处理间应与急宰间、隔离圈相邻,并设有焚烧、高温化制设施;

(二)严格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肉品、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六、有污水、污物排放场所,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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