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开展整治危险物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开展整治危险物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沧政办字〔2008〕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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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开展整治危险物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整治危险物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沧州市整治危险物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北京奥运期间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易制爆化学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管,市政府决定自现在起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危险物品专项行动。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打造“平安奥运”为目标,深入开展危险物品从业单位、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集中检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落实易制爆化学品管制措施,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涉危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市危险物品“不漏管、不流失、不被盗、不炸响”,为北京奥运会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指导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完善各项安全措施;监控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办理奥运期间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运输手续;组织开展涉危重点人员政审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配合安监、国防科工、环保等部门开展涉危从业单位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市安监局:监督督促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监控烟花爆竹流向,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和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使用爆炸物品单位安全生产和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综合监管,监督监控生产、销售、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企业如实登记和数量、流向等有关信息,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督促及时排查整改各类隐患;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组织查处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储存剧毒化学品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地质物探、石油勘探部门的管理,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地质物探、石油勘探部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市交通局:加强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车辆和人员资质的审批和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查处不具备运输资质经营者和违反规定运输危险物品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含源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源微生物的监管,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含源装置的安全检查,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易制爆化学品等管制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用危险物品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学校使用危险物品安全检查,落实上述单位易制爆化学品管制措施。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使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落实水利建设单位爆炸物品监管措施;加大对水库、水源、水渠及水务设施的安全防护力度,强化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市农业局:加强农药、兽药的执法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测,组织农药产品的登记、鉴定及兽药产品注册;加强农药、兽药市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销售违禁高毒农药和添加违禁高毒农药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本系统内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企业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市工商局:负责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市场监管,查处上述单位违反市场管理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
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物品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物品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安监等部门开展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检查;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查处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组织协调对收缴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处置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寄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
市电力公司: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监督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使用电力的监控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用电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公安、安监等部门,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通报的有违法行为单位及时采取停电措施。
市国防科工: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管。
三、实施步骤
整治危险物品专项行动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从现在开始至5月13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动员会,签订责任状,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并对相关工作进行准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制订本辖区专项整治方案,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为检查摸底阶段(5月14日至5月31日)。各地对涉危单位、场所、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摸排,排查摸清存在隐患的重点单位和存在可疑情况的重点场所、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三阶段为严格整改隐患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在检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隐患、问题的涉危单位、人员逐一进行整治核查,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反复进行清查整治,全力收缴非法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等各类危险物品,彻底消除隐患。
第四阶段为严密防守阶段(7月1日至9月15日)。各地组成专门检查组,对涉危单位进行反复检查,对可能发生涉危问题的单位、人员及部位逐一督促落实防控措施,严防发生影响恶劣的涉危案件、事故。
第五阶段为总结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梳理整治危险物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查找危险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成功经验及典型事例,落实相应工作措施,建立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重点
(一)重点地区
1.放射源重点防范地区:运河、任丘、黄骅等。
2.雷管壳重点防范地区:泊头、南皮、沧县、运河等。
3.烟花爆竹非法制贩重点整治地区:任丘、青县、沧县、海兴、河间、献县等。
4.易制爆化学品重点防范地区:新华、任丘等。
5.剧毒化学品重点防范地区:临港、黄骅、沧县等。
(二)重点人员
涉危从业单位管理、购销、保管涉危物品的人员,曾因涉危违法犯罪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重点问题
1.检查整治的重点问题:涉危单位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特别是未安装监控防盗技防设施的;剧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单位不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违法违规购销的,如黄骅氯碱厂、大化TDI;易制爆化学品销售单位未落实购买许可及实名登记制度的等。
2.查处打击的重点问题:无证销售、无证运输、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实名登记、不备案等问题。
五、治理措施
(一)全面检查摸排
一是排查从业单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职清查组,对辖区内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人员进行全面摸排,分类统计,登记造册,重点加强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摸排工作,逐一签订责任状,发放《在奥运期间对易制爆化学品和物品实行管制的告知书》,严格落实易制爆化学品管制措施。对所有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人、地、物、制度”四个方面开展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储存场所技防设施、守卫力量、看护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和危险物品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备案信息是否准确,依照备案登记表逐一核实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从业人员情况。易制爆化学品生产、销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严格落实奥运期间的管制措施,是否严格登记生产、销售易制爆化学品品种、数量,是否严格登记购买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人员信息,是否严格执行凭证销售、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制度。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凭证购买制度,核查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化学品数量是否与购买证准购数量相符。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重点检查放射源储存场所的值班制度、安全防范、报警设施、使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停产、破产、并产、转产使用放射性物品企业放射源处置情况。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重点检查各项安防措施是否完全落实,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是否设专人管理、看护。
二是排查重点场所和部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下列场所和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可疑人员居住区及其周边的居民住宅、出租房屋、闲置封闭院落、废弃厂房和仓库、农村养殖场等可用作停放机动车辆、藏身等场所;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等人员混杂场所;水库及其水源地周边部位;使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较多的区域;重要基础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油设施,大型商场、超市、饭店、影剧院、车站、机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是排查控制重点人员。对危险物品从业人员、曾经从事过该工作的人员、有条件接触危险物品的人员和曾经利用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人员、涉爆重大案件的在逃犯、曾经因涉爆涉毒违法犯罪受到过治安刑事处罚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曾因从事危险物品行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人员、扬言采取爆炸等过激行为报复社会等有现实危险的人员。对上述人员要逐一排查,逐人登记造册,确定危险等级,进行安全教育和政治审查,凡教育和审查不合格的,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其接触各类危险物品,严密防范监控工作,严防奥运期间滋事破坏。
(二)彻底清查收缴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列出重点收缴的地区、单位和人群,进行拉网式收缴,确保收缴工作不留死角。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人员要落实专人,落实责任,进行彻底清查收缴。要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和村(居)委会,采取领导包片包村,工作人员包场点包户的方式,逐村逐户逐场点动员群众主动交出非法使用、私藏的危险物品,对拒不交出的,要依法强制收缴。要逐级、逐场点、逐户签订保证书,保证本辖区、本场点、本户无非法危险物品,确保重点地区的收缴工作落到实处。对重点人员和流动人口要进行严格排查,收缴可能非法持有、私藏的危险物品。对收缴的危险物品,能就地处置的要立即就地处置,不能就地处置的,要制定科学严密的转移、处置方案,确保安全。
(三)严密管理措施
一是实行易制爆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从现在开始,易制爆化学品生产、销售企业销售易制爆化学品要严格执行生产、销售、使用流向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流向和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单位购进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使用情况。生产、销售、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易制爆化学品流向登记台账每周报送县级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存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雷管壳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加工雷管壳的数量、流向信息。
二是实行临时许可、凭证购买制度。从现在开始至9月30日,对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凭证管理制度,需购买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领购买证,个人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爆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销售企业在销售易制爆化学品时,必须查验购买单位的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证,准确登记销售数量、品种、销售时间以及购买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按时报送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
三是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实名制。凡购买易制爆化学品的,必须向销售单位提供购买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联系电话、购买人员的个人身份证等信息,销售单位必须如实登记购买单位有关信息、购买品种、数量、使用用途。凡不能按要求出具有关信息或购买数量巨大、有非法行为嫌疑的,销售单位一律不得出售。
四是实行临时管制措施。奥运会举行期间,除涉及国计民生的水、电、气、热、医疗卫生单位和承担救援、抢险任务的单位外,其它涉及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暂停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确需生产、销售、使用的,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设区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四)严查涉危违法行为
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所有涉危案件,要逐案做到危险物品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单位和人员没有被依法惩处不放过。对工作中发现的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未执行奥运期间易制爆化学品流向登记、实名购买、凭证销售等管制措施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其危险物品从业资质,封存危险物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主要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安防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技防设施建设。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立即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安装必要的报警、监控设备,对储存库房达不到国家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改造,确保6月底前全部改造完毕。自7月1日起,凡是技防设施、储存库房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存放剧毒、放射和易制爆化学品,库存物品全部转移。
二是强化值班守护。剧毒、放射和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值班守护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双人值守。自7月1日至9月30日,仍存有危险物品的从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力量死看死守,实行领导24小时驻厂带班制度,确保每班看守人员不少于4人。同时,每天要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分别报告危险物品管理情况。
三是实行一日一检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奥运期间危险物品检查组,研究制定奥运期间危险物品安全检查方案,对存有危险物品的从业单位在奥运会期间要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县级主管部门要做到一日一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通力合作,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行动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强化督导检查,派出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逐项逐环节地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早解决,确保不发生任何纰漏。
(二)明确责任,倒查追究。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危险物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从业单位法人代表是直接责任人。要严格实行全员工作责任制和倒查责任制,监督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健全单位内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危险物品管理的每一个岗位,并逐级签订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员,一级抓一级。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失职渎职以致发生涉危案件的,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危险物品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县级公安、安监部门要将《在奥运期间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告知书》发放到每一家涉危企业。要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广辟信息来源,在不断强化打击涉危违法犯罪力度的基础上,积极挖掘深层次、苗头性、预警性信息,严防涉危案事件的发生。
(四)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准备。认真制定处置预案,从人员、机制、装备、物资、交通运输、通信、卫生等方面切实做好危险物品事故和案件的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要落实值班备勤力量,加强本系统人员的培训工作,配置必要的探测装备,完善防范技术手段建设,确保一旦发生问题,能够迅速救援和处置。
(五)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危险物品管理涉及范围广、部门多,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由市国防科工办牵头,公安、工商部门参加;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地质物探、石油勘探的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监、公安、电力
等部门参加;其他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的管理,由公安机关牵头,安监、电力等部门参加;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参加;生产、经营雷管壳单位的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参加;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管理,由环保部门牵头,公安、卫生部门参加;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涉危单位的监管,安监、环保负责督促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涉危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行动总体情况由各地政府收集掌握并于每月10日、25日上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通报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检查摸底情况、隐患整治情况和总结报告要分别于6月5日、7月5日和9月30日前报市政府,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随时上报。
市直单位信息报送分工。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及易制爆化学品;市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市工商局负责雷管壳的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格的收集填报工作;交通、卫生、教育负责本系统涉危单位的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格的收集,并将情况向环保、安监通报。市直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掌握底数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及统计表格上报市政府。
附件:1.河北省易制爆化学品和物品名录
2.在奥运期间对易制爆化学品和物品实行管制的告知书
3.易制爆化学品和物品从业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4.易制爆化学品和物品购买审批登记表
5.易制爆化学品和物品销售登记表
6.整治危险物品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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