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沧政发[2005]18号
颁布日期:2005-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沧政发[2005]18号2005年4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粮财[2004]1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创新,使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战略性改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全面提高企业素质,转换企业运行机制,在保证粮食安全、加强宏观调控和搞活粮食流通中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改制形式

(一)国有独资。以县(市)为单位组建国有独资的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或粮食运营管理公司,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帐”的管理;承担政府委托的宏观调控任务和政策性业务。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运营管理,行使国有出资人的职能。

(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国家粮食储备库、省市级粮食储备库和军粮供应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大中型粮库、中心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承包租赁。对整体优势不明显、局部优势尚存、部分资产尚能发挥效益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

(四)转制出售。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规模较小、没有竞争力的粮站,可以撤并、整体转制或向社会公开出售。

(五)整合重组。以骨干粮库或大中型加工企业为龙头,联合粮食购销或加工企业,组建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实现优势互补,规模经营。

改制不设固定模式,不搞“一刀切”,各地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选择企业适宜的改制形式,并鼓励大胆创新、积极探索。

三、相关问题

(一)关于政企分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依法对全社会的粮食行业经营主体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国家指定的粮食企业要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经营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经营政策性业务发生的盈利,上缴财政部门。

(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对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实行集中管理。企业改制、出售、兼并、重组要严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关于宏观调控。在企业改制中,各县(市)都要保留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法人实体,承担政府委托的宏观调控任务和政策性经营业务,负责国家、地方储备粮管理、军队粮食供应和救灾救济粮的供应等,确保政府宏观调控和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四)关于信贷资金安全。企业改制要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的债权债务,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落实银行债务,新的承贷主体要与贷款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严禁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和发生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对改制后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农发行要继续提供信贷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五)关于职工返聘。改制企业要合理定岗定员,完成职工返聘。可以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主要在本县(市)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中择优返聘,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进行,规范有序操作。企业与返聘职工要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六)关于企业机制。改革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精干高效原则,建立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建立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并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能增能减的分配制度。

(七)关于企业监督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要创新制度,规范管理。要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实行目标考核制度,股东会制定有限责任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定期进行目标考核。要实行监督管理制度,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或粮食运营管理公司可以通过监事会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依法对其独资、控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关于企业发展。改制后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设施、购销网点等优势,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要积极开展粮食购销,继续搞活粮食流通。要积极延长产业链,努力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单一经营模式。要发挥期货市场的引导作用,提升传统的交易方式。要积极开展订单收购,实行公司加农户、加优质粮油生产基地等新型经营方式,大力开展产业化经营。

四、有关政策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改制后的购销企业销售的粮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规定,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五、组织领导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粮食工作县(市)长负责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县(市)为单位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改制方案,并严格按程序操作。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