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沧政字〔2008〕62号
颁布日期:2008-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沧政字〔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城乡文明生态创建活动,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通过文明生态村创建和环保专项行动等各项工作,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农村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我市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部分地区地下水有污染的趋势;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活污水、垃圾得不到及时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环境保护力量薄弱等,严重影响了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保护;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摸清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得到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科学划定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环境监测和卫生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标志牌,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加强地下水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

(二)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同步完善配套管网,将城镇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有条件的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处理。提高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步伐,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方式。以县城和中心镇为中心,联合周边村庄推进区域性垃圾集运和集中处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搞好“一队”(村卫生清扫队)、“一池”(垃圾池)、“一车”(垃圾清运车)、“一站”(垃圾转运站)、“一制度”(卫生保洁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通过清垃圾、清路障、清杂院和硬化道路、净化街院、绿化村庄,逐步改变农村容貌环境。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推广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四位一体”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建设。强化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大力推进空心村、城中村改造和砖瓦窑整治步伐。

(三)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调整优化农村工业产业布局,推进分散的工业企业进园入区。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加强对入海河流上游工业废水排放的综合治理,防止工业废水废物污染农田和水产养殖池塘。

(四)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加强畜禽污染防治。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发展秸秆还田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加强农用水质管理,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划定畜禽集中养殖小区,改变人畜混居和家禽家畜散放现象,推广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集中的生态养殖小区,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

(五)开展生态系列创建活动。以卫生村、镇创建为基础,积极开展生态县、环境优美城镇、文明生态村等创建活动。各县市要加快环境优美城镇的创建,并在2008年完成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认真组织实施。对不符合生态县(市)规划和城镇环境规划的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环保、土地利用等有关手续。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项目,严把环保和土地审批关。以生态县(市)建设规划为指导,大力实施循环农业行动计划,编制循环农业规划,开展生态种植养殖示范区(场)创建,促进农业节能减排。

四、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督促落实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环境优美城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强化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市发改委负责指导产业转移;会同市环保局推进清洁生产,指导企业技术改造,节约资源、节约能源,加强综合利用,减少“三废”排放;促进农村区域的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设局负责指导村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工作。水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等有关工作。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落实农村沼气工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乡村清洁工程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等有关工作;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在农村地区的预防与控制、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卫生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和指导农村改水、改厕等有关工作。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空心村、城中村改造和砖瓦窑整治;严把污染和破坏农村生态环境项目的土地审批关。林业局负责指导农村林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湿地和陆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各县(市、区)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市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各县(市、区)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三)严格农村环境监督和管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巡查制度,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田间清洁生产、垃圾再利用、畜禽废污处理等技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形成良好的环境卫生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消费习惯,自觉关心和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农村环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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