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定政办发[2008]83号
颁布日期:2008-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定政办发[2008]83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定西市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定西市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

住房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126号)及省政府金融办和省监察厅联合制定的《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甘金办〔2008〕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协作共建、科学重建”的方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策并举,有序推进,提高效率,加快进度,又好又快地重建美好家园。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运作;方便群众,及时快捷;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先急后缓,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贷款贴息对象、条件、标准及期限

(一)贴息对象。凡“5·12”地震中受灾的我市常住户口农民,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的农村住房,政府补助后,建房仍有困难的受灾户均可作为住房贷款贴息对象。

(二)贷款条件。农户凭借由乡镇政府认可的受灾证明,以联户担保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申请办理受灾农户住房贷款。

(三)贷款利率。受灾农民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

(四)贴息标准及期限。贷款数额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省财政按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数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依实际贷款时间贴息;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按3年贴息。

三、贴息贷款审批程序

(一)各受灾乡镇成立“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乡财政、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负责受灾农户重建住房贴息贷款的审批、发放,并建立档案。

(二)贷款申请人向所在的乡镇领导小组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三)经当地乡镇政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贷款贴息后,交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条件办理相关贷款事宜。借款人要按期偿还贷款本金。

四、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贴息实行按季申报制度。每季度终了后三个工作日内,当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申请应制成明细表说明如下事项: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用途、发放时间、期限、利率、本季应贴息金额。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县区财政局,再由县区财政局拨付给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每个季度末20日之前结息,在省财政贴息资金未到帐时,由县区财政先行垫付贴息资金。

(二)贴息资金用于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的贴息,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与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变相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三)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加强工作协调和互相衔接,对贴息资金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各受灾县区人民政府按季度将本辖区内发放受灾农民重建住房贷款贴息情况向市财政局专题报告。

(五)申请贴息贷款的农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贴息资格,并按银行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2、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

3、到期不偿还贷款本金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区财政、民政、监察、人行、农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金融机构主要负责贴息贷款的的审批、投放和回收,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贴息贷款审批、发放、使用有关情况。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为贷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要做好贴息贷款政策、操作程序的宣传工作,让受灾农民了解、掌握申贷条件、程序,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贴息贷款的发放工作。

(四)加强监测,提高成效。各县区要在各乡镇选择1—2个重点村作为贴息贷款监测点,各重点乡镇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必要的实施监测点,对贴息贷款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跟踪监测,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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