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定政发〔2007〕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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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定政发〔2007〕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定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要求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精神以及《定西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不断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三)总体目标:从2007年起,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到年底全市所有县区全部启动。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基本住房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通过稳步实施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建立完善的廉租住房制度。
2007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2008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2009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符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已经实施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原认定面积标准不变。有条件的县区,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可适当提高,也可提前实施上述目标。
(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三年内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0平方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三年以后可适当提高。目前已实施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不变。有条件的县区,保障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廉租住房的资金筹集
廉租住房资金,坚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年内都要安排一定资金,满足今年的廉租住房资金需求。从2008年开始,要将廉租住房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廉租住房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从2008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在安排预算时,都要安排足额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数额以满足当年廉租住房保障需要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在每年年底决算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并报经房改领导小组审议批准,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管理。
(三)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市、县区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具体安排资金数额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城建、房改部门确定。
(四)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直管公房是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共资产。出售直管公房所归集的售房款实质是对社会公共资金的回收,用其部分净归集资金投入廉租住房,可以视同为社会公共资金的投入,是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全市直管公房售房款按15%提取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要充分发动和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全方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从而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步伐。
四、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鼓励城镇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
(一)发放补贴。对绝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确定,鉴于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未达到维修费和管理费之和的标准,暂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60%执行。市区的公有住房租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核定,其它县的公有住房租金由县物价局会同房地产(房改)行政主管部门测算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审批。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当年商品住房的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补贴面积。市区当年商品住房的平均租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并公布;各县也要由相关部门公布当年商品住房租金标准。
(二)实物配租。主要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以收购、腾空旧房和社会捐赠的住房为主进行配租。政府出资建设廉租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规模,建设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一般不应超过50平方米。
(三)租金核减。对已经承租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产权单位要按照省、市、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租金减免。
五、廉租住房的管理
实施廉租住房,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健全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我市制定出台了《定西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体系。各县区都要尽快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和退出机制及目标考核、办事公开、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二)管理服务。要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公开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事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实施年度复核制度,强化管理,改进服务,保证廉租住房政策落实到每个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各县区一定要认真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夯实基础,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管理体系,对申请、审批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对准入、退出实行备案制度。做到底子清楚,目标明确,准入及时,退出适时。特别对今年要实施保障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必须建立台帐(卡),对号入座,实现全员保障。
(三)考核验收。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等诸多方面的特性。因此,必须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硬性指标,严格考核。每年有计划、有安排、有考核,用三到五年时间建立起完善的廉租住房建设制度,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市上每年对各县区进行考核,要依据考核情况确定优秀、达标、未达标单位。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未达标单位要督促限期整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廉租住房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完成阶段性任务,又要考虑长远目标。同时,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保证廉租住房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廉租住房要纳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管理。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廉租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廉租住房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市区的廉租住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安定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中央及省驻定单位、市直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上负担,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资金由区上负担。各级城建、房改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实施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供地的保障;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申请人享受低保的确认;物价、房地产(房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年商品住房的平均租金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确定和公布。
(三)强化宣传。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宣传实施廉租住房的目的、意义和政策,使全社会都关注和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严肃纪律。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实施廉租住房中的违规违纪人员,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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