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防政办发〔2007〕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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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防城港市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建立和完善实施廉租住房建设、供应保障和管理体系,根据国家、自治区及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目标责任状》的考核要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办法》(桂财综〔2006〕27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6〕50号)等相关文件为依据,为在我市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廉租住房建设、供应保障体系和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和合理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使市政府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落到实处。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防城港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组长:叶上辉副市长
副组长:郑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梁太伟市建规委主任
黄强余市发展改改委主任
张永远市民政局局长
刘俊斐市财政局局长
黄政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雪山市信访办主任
银景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谭山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房改办主任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联系电话:2880223,传真:2880217),梁太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建规委副主任罗庆珍同志、市民政局副局长邓锡颜同志、市财政局副局长赵蕾同志、市国土局副局长严芝斯同志担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与各区、县(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管理部门联系协调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市建规委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于2007年6月前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并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协商出台配套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若干规定》。
(二)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三)市财政局牵头,市建规委、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改办协助,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办法》(桂财综〔2006〕27号)精神,于2007年5月中旬前制定出台《防城港市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规定;根据《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市廉租住房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保障基金用于兴建或购置廉租住房,并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四)由市建规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总量,明确资金筹集方式,编制并实施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购置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于每年年终制定第二年的年度建设、购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城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要协同市建规委会共同完成廉租住房的的审核、公示、登记、配租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六)城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核查、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并汇总情况上报。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学习(2007年5月—6月)。
1.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在大力宣传《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消息,使廉租住房政策和法规深入民心。
2.编印廉租住房政策法规知识问答等宣传资料,在住宅小区或街道设点散发资料进行宣传,接受咨询,使广大市民家喻户晓。
3.各区、县(市)组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熟悉掌握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使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开展调查、明确对象。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好普查第一关,对调查表要逐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不遗不漏、真实准确。
2.各城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调查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成立包括分管房产、民政工作领导在内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调查、统计、分析及建档工作。
3.各城区政府于2007年5月10日前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及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市建规委、市民政局备案,建立保障对象档案。
(三)廉租住房的受理、核查、审核、登记和配租。
1.申请。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相关证件到所属辖区街道办、乡(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租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核查。申请资料受理后,以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为依据,由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调查,核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申请人及其家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调查结果通知单》;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
3.审查及公示。市建规委组织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各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4.轮候配租。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
五、工作要求
(一)市建规、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公积金管理、房改、工商、税务等部门及城区政府要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宣传到位,相互协调,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和配租审批制,节约资金,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基金管理、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配租等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国家廉租住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各区、县(市)廉租住房受理和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受理和核查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地点,并于6月30日前将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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