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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公告第9号 |
|---|---|
| 颁布日期:2003-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的议案。鉴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该条例规范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且与新出台的行政法规在概念表述上不一致,已无修改的必要,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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