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政办〔2007〕117号
颁布日期:2007-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贵政办〔2007〕117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港北区、港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贵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

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一、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利于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今后建设用地报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等涉及到的集体土地提供权属依据。

二、工作任务

在今年8月底前,对贵港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港北区的12个行政村、港南区的2个行政村共14个村开展土地权属调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权利主体,通过农村地籍测量,调查核实土地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绘制宗地图,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办理产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准备工作

1、市国土资源局准备好各类图件、资料、表格和仪器。

2、工作经费从市国土局2007年的经费预算中列支,由市财政局于2007年6月底前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土地登记申请

由土地权利人持有关材料到国土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1、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或村委会申请;

2、属于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或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其申请;

3、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申请登记,拥有两宗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

(三)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以1:10000正像影射图、地形图为基础图件,利用详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界线图等)到实地调查核实,经权属双方指界,确定界址点,埋设界桩,权属双方在草图上和《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绘制宗地图。

(四)权属审核

1、初审。由具有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调查人,根据调查结果对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权属进行审查。

2、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3、公告。经地籍调查符合发证要求的宗地,由国土部门依法予以公告。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在乡(镇)内公告,乡(镇)集体土地在区内公告,公告时间为15天,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发证。

(五)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务必对此给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领导,精心部署,确保在今年8月前完成中心城区范围内14个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密切配合。此项工作涉及港北区、港南区政府及市国土、财政、司法、农业、水利、统计、林业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各有关单位务必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作为牵头单位,要将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安排好,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尽快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政。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各村指界人员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和草图上签字盖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各项工作。

工作经费预算

按27500元/村计算,中心城区周边14个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约需费用385000元,具体预算见下表:

序号

项目

数量

单价

金额(万元)

1

群众指界费

150人次/村×14村

30元/人次

6.3

2

资料费

14村

1000元/村

1.4

3

界桩费

1000个/村×14村

10元/个

14

4

交通费

14村

2000元/村

2.8

5

测量费

10公里/村×14村

3000元/公里

14

合计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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