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廉租住房补助及租金标准(草案)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廉租住房补助及租金标准(草案)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果政〔2007〕63号 |
|---|---|
| 颁布日期:2007-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果政〔2007〕63号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廉租住房补助及租金标准(草案)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果洛州廉租住房补助及租金标准》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果洛州廉租住房补助及租金标准(草案)
一、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州本次实施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将全州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全部纳入以廉租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在省上规定的时间内将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超标准住房收取租金。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依据《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确定:1、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2、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包含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定为低保家庭中住房最困难的无房户和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住户。其中无房户指没有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无自有产权房屋的家庭,现租住公房、借住他人住房或居住临时搭建住房的。不能供人居住的附属建筑(层高低于2.4米的建筑),已进行过权属登记的,不纳入人均住房面积的统计。
三、最底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发方式
最底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主要方式为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指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未达到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进行补助。实物配租指对廉租保障家庭超出保障范围部分收取租金。生活特别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低保家庭可适当减免租金(包括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补助及租金收取标准
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中的无房户和人均自有房建筑面积8平方以下的群体,按住房保障面积(建筑面积按35平方米)标准与保障家庭已有产权住房面积的差额乘以每平米6元租金给予补贴。廉租住房的基本保障标准,低保家庭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每户面积35平方米确定,在保障面积范围之内的予以免收,超出保障面积按每每平米4元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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