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08〕40号 |
|---|---|
| 颁布日期:2008-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汉政办发〔2008〕40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条例》,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通知》(陕政发〔2008〕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深刻领会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深刻认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规范秦岭地区有序开发利用活动、依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质,实现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推进保护工作。按照陕政发〔2008〕1号文件精神,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旅游局等部门以及秦岭所在县区按照通知分工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各县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产业规划,落实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保证金和补偿费等相关政策。
三、加强衔接沟通,争取上级支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中、省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加大项目的争跑力度,推进秦岭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争取省上对列入“十一五”规划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小流域水土保持项目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加快工作步伐;争取省财政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列入预算;争取建立汉江受水区对水源区的补偿具体办法,依法对涵养水源及水源保护地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争取将区域内25°以上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并结合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抓好经济林改造,提高群众经济收入。
四、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抓好以天然林、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及野生植物保护工程建设,特别要抓好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项目;要严格执行开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制度,落实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和水地保持“三同时”制度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采伐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采伐公示、监督检查和伐区验收制度,严禁无证采伐和乱砍滥伐林木现象的发生。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形成全民参与森林防火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市上决定成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实施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审查市域内秦岭旅游的专项规划,城镇、乡村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对《条例》的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推进工作的开展。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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