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受灾群众建房工作的指导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受灾群众建房工作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汉政发〔2008〕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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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汉政发〔2008〕25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受灾群众建房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推动“5·12”汶川大地震城乡受灾群众建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受灾群众建房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指导思想。遵循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公正公开;(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3)科学规划,适当集中;(4)自救为主,补助为辅;(5)立足当前,兼顾长远;(6)节约用地,保障安全。
二、技术标准
2.农村建房的户型设计,由市城建规划局分别按照60、80、100平方米提供标准户型,特殊情况下,最小户型不少于30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120平方米。
3.农村重建房屋应根据实际情况,修建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房屋。
4.实施整村搬迁的集中居住区,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配套项目和专项资金,解决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分散建房的,要创造条件,逐步改善配套设施。
5.所有重建、新建建筑抗震标准应为:略阳、宁强县按烈度8度设防,其他县区按烈度7度设防。
三、政策措施
6.本次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补助对象的确定按照民政部门灾后重建工作规程办理。(1)农村居民住房因震灾倒塌、严重损坏,造成无房的,列入补助范围。(2)农村居民因震灾一般性损坏房屋的修缮列入补助范围。(3)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对于长期不居住,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有新住处,旧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其子女有住房条件的;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临时房、简易房、独立厨房等。(4)“三孤”人员和“五保户”原则上动员其入住农村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一般不再新建住房。
7.农村受灾群众建房用地由县区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并办理用地手续,按季度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其用地规模平川每户不超过0.2亩,丘陵、山区每户不超过0.3亩。
8.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补助,要坚持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尽其能、各计其功、捆绑使用的原则,按照每户2万元标准补助。农村居民一般性损坏房屋,需要修缮的,按每间200元补助,每户不超过三间。
9.城乡受灾群众建房原则上实行零收费,相关审批手续从简从速。属原基翻建和重建的不再审批,异地新建的尽量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10.所有实施整村搬迁及分散建房的,都应按照村镇规划建设规范执行,进行统一规划。选址力求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避开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点、电网通道等易灾地带,确保新居安全。
11.受灾群众建房所需水泥、钢材、砖瓦、砂石等建筑材料价格不得超过2008年5月11日灾前水平。物价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各类建筑材料灾前价格,加大监控力度,落实价格干预措施。
12.建房户在国家扶持、自己筹措的情况下仍有资金缺口的,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关于支持受灾群众恢复重建的相关信贷扶持政策,及时落实贷款,不上浮贷款利率,给予积极支持。
13.受灾群众建房所需木材,在房前屋后或自留山采伐的,可按需用量先指定采伐,后补办审批手续;在集体林采伐的,须报县区林业部门审批。
14.城镇倒房户和严重危房户,由房管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享受对象,帮助解决其住房困难。
四、组织领导
15.建房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受灾群众建房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千方百计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受灾群众入冬前住上新房。市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16.各县区要指导重灾村组建至少1支专业建设队伍,轻灾乡镇要组建2—3支专业建设队伍,以保证建设力量,满足进度需要。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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