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贺政办发〔201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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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贺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一定金额收取租金的住房保障方式。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切实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贺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有关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保质保量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进程,确保党和国家政策落到实处,达到公开、公正、公平分房,充分发挥现有廉租住房使用效率,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的目标要求,促进富裕文明和谐幸福新贺州建设。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贺州市城区范围(不含乡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廉租住房房源包括市本级、八步区、平桂管理区和平桂矿区管理处(以下简称“各区”)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市城区范围外的“各区”的廉租住房管理参照本方案实施。
本方案适用对象为贺州市城区范围(不含乡镇)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是指经市房产局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在市房产局登记在册,且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三、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职责
根据2011年4月12日印发的《关于成立贺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贺政办发〔2011〕68号)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扎实推进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各项工作。
(一)市房产局是我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设立贺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市廉租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和分解、下达实施目标,廉租住房建设和补贴及廉租住房分配等管理工作。
八步区、平桂管理区、平桂矿区管理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区管理部门”),根据市房产局的统一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实物配租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廉租房资金(包括建设资金和租赁补贴资金)及后期房屋维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家庭收入情况的认定工作。
(四)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对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和定期公布。
(五)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各单位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的摸底调查、统计和初审工作。
四、基本原则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多方监督,严格按下列原则组织实施。
(一)统筹分配、属地管理、就近安排原则。市本级、“各区”原则上利用自有房源优先安置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户,剩余房源由市房产局统筹调配。
(二)特殊保障对象优先安排原则。需要特殊照顾的保障对象按优先安排原则配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孤老、病、残且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优先安排在一楼。
(三)人少居小,人多居大原则。按保障家庭人数及家庭成员性别结构等因素考虑配租住房套型。
1.保障家庭人数为单人户的,原则上只安排一房一厅一厨一卫的住房;
2.保障家庭人数为三人及以下的,按保障家庭成员结构考虑配租住房套型,房源充足时,可以考虑配租二房一厅住房;
(1)家庭成员属于夫妻关系的,一般只安排一房一厅一厨一卫的住房;
(2)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未成年,需要照料的,一般只安排一房一厅一厨一卫的住房;
(3)家庭成员均为成年人的,尽量安排二房一厅一厨一卫的住房。
3.保障家庭人数为四人以上的,配租二房一厅一厨一卫的住房。
五、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1.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以下(含500元)。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①有房户提交房产所有权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租赁房屋(含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③对无房户的家庭住房状况由单位或社区出具证明;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街道办、社区、单位和市民政部门出具核实证明);
(4)特困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社区、单位和市民政部门出具核实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等)。
3.申请家庭的户口及人员认定
(1)申请家庭的户口及人数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薄和身份证为准;
(2)家庭人口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4.对现住房的认定办法
(1)住房建筑面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面积,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标明的类型、面积为准,对应填写建筑面积;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自选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入房屋面积;
(2)人均面积:按家庭人口计算的实际平均每人使用的住房面积。
5.申请办法
(1)户主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户主向市房产局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贺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将相关材料上交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单位;
(2)社区(单位)初审。各社区(单位)收齐相关资料后统一登记造册,经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以及评议等形式进行初审合格后,单位直接报送市房产局,社区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所在街道办,街道办再次进行复查后报“各区管理部门”,“各区管理部门”核查后报市房产局审批;
(3)市房产局审批。市房产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需实物配租的,按辖区管理原则,向本辖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实物配租申请。
2.市本级、“各区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廉租住房房源及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情况,作出各自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各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需呈报市房产局批准后实施,实施结果10日内报市房产局登记备案。
3.市本级、“各区”实行实物配租后剩余的房源,由市房产局统筹调配,面向市城区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三)公开抽号分配房源
对于纳入实物配租范围的申请家庭,采取公开抽号方式确定房源,公开抽号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开抽号结束后,“各区管理部门”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贺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后报市房产局备案。
(四)签约入住
申请家庭在接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后,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签定《贺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五)轮候机制
当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当期廉租住房可配租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当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人,取得当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并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其他家庭按公开抽号确定的顺序依次分房。当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户数多于廉租住房可配租套数时,除抽中当期廉租住房可配租套数范围以外号数的申请家庭按照号数顺序实行轮候制,一年内有效。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各区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局就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租住廉租住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住户自理。
七、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新建廉租住房小区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业主位进行租赁管理。
(二)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配租家庭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
(三)配租家庭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后,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房屋租金缴入廉租住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收不抵支时,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四)配租家庭要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改变用途。退房时,如房屋有损坏则照价赔偿。
(五)廉租住房实行一年一租及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核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市房产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配租家庭情况的变化,作出是否继续配租的决定。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向市房产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配租合同》中的年度审核登记表上签字盖章,配租合同继续有效,有效期一年,继续配租廉租住房,逾期未申请续租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续租。
(六)承租人转租他人居住,市房产局有权按规定收回该住房。
八、廉租住房退出
(一)廉租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已迁往外地或在本地自建、购买或单位安排房屋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7.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不交纳房屋租金的;
8.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房产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受益人死亡,同户籍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配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配租手续。有自愿退出的、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各区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房产局审批。
九、其它
(一)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的认定条件,由市房产局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廉租住房房源情况适时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从签订《贺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如安排实物配租后主动放弃实物配租的,从下达通知书当月起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三)对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本实施方案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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