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黄政[2007]号
颁布日期:2007-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黄政[200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推进和落实,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州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建设和退耕还林草等重点工程建设进展顺利,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环境保护工作逐渐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环保机构、人员、执法能力建设得到了一定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节能减排等环保措施正在得到进一步落实,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而换取经济发展的观念正在转变。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日益增多,我州部分地区和单位不重视林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未批先占、不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未环评、先开工建设项目的现象逐渐增多,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依法处理这类事件不但给建设单位在经济和工期上造成影响,也对我州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带来了难度,产生了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中共黄南州委《关于积极贯彻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书记强卫同志黄南调研时重要讲话实施意见》(黄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林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林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植树造林、绿化国土的基础依托,是林业发展的基本空间。严格保护林地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州地处青南地区,自然条件差,干旱、少雨、水土流失严重,造林绿化难度大,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强林地保护、维护国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科学发展是第一要务,保护生态是重要责任,改善民生是当务之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坚决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综合决策机制。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的环境功能区划及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技术、设备与项目的引进,严格控制能耗多、水耗大、污染强度高等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项目,尤其是水污染项目。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规范开发建设活动,防止造成新的人为破坏。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及工艺落后、选址不当、污染严重和破坏生态的项目,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今后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森林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州、县发改委、水利、交通、国土、城建、电力等部门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争取项目时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占林地或少占林地为前提编制可研报告,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凡开展勘查、采矿(石)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类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在立项规划或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阶段,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应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衔接,工程经批准正式开工建设前,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据此申办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凡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凡违反审批程序审批或未批先占林地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建设项目“十不批”规定:即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的项目不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批;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的项目不批;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不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不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不批;在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的项目不批;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项目不批;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不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不批。

三、加强对林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

林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是关乎人类长期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应得到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监督。监察部门和林业环保部门及森林公安、环境监察等执法单位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在项目建设初期主动介入,提供服务,并监督施工方严格按批复的可研和法律法规施工,对违规违法项目建设单位讲明法律条规,及早提出整改意见,把对林地和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限度。要采取严厉措施,坚决杜绝未批先占林地和少批多占林地现象的发生,坚决杜绝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先开工建设和在建设过程中不按设计施工,乱挖、乱堆、乱倒现象的发生。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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