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2007〕112号
颁布日期:2007-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2007〕11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黄南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黄南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为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使州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工作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侧重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着重看主观努力程度及成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本年度与州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县政府。

三、考核指标

以州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所确定的指标为准。考核指标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调整,须经州环委会讨论通过。

四、考核内容

因年度任务不同,具体的考核目标任务每年另行制定。并根据目标任务的难易程度,确定相应的分值。

五、组织领导

州政府成立由分管环保的副州长为组长,州政府办、州监察局、州林业环保局、州发改委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设在州林业环保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六、考核方法

环保目标考核由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平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和年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

各县政府要认真对照考核内容及指标,每年12月初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以书面形式将自评结果报考核办公室,自评报告要认真汇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同时针对考核指标陈述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文字陈述语言要精炼,条理要清楚,引用数据要准确。州考核办公室在各县自评的基础上,于12月中旬组织人员组成考核组赴四县,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现场检查和抽查、等形式进行考评。

七、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总分为100分。年度得分低于目标任务总分的60%以下,定为不合格;年度得分为目标任务总分的61%-80%,定为基本合格;年度得分占总分80%以上的定为合格;年度得分占总分90%以上的定为优秀。

考核结果作为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占一定分值。

八、奖惩措施

年度考核结果向全州通报,对获得优秀称号的县和个人,州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考核得分在81分者,奖给现金1000元;考核得分超过81分的,每增加5分,奖金增加500元,依此类推。奖金总额的5%直接奖给县人民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其余部分分配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2、考核得分在61–80分的不奖不罚。

3、考核得分不满60分的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专题书面报告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或通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目标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1)本年度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或人为生态破坏事件的其所在地领导班子年度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对其有关责任人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给予黄牌警告,对其县政府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3)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烟尘、工业粉尘)超标,未实现年度减排目标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对其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九、奖励资金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奖励资金由州财政按考核结果核拨。

十、本办法自2007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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