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冀政办〔2008〕5号
颁布日期:2008-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2008〕5号2008年3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精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部分地区地下水污染较重;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活污水、垃圾得不到及时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环境保护力量薄弱等,严重影响了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农村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争取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保护;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摸清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得到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科学划定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环境监测和卫生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标志牌,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加强地下水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

(二)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同步完善配套管网,将城镇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有条件的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处理。提高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步伐,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方式。以县城和中心镇为中心,联合周边村庄推进区域性垃圾集运和集中处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搞好“一队”(村卫生清扫队)、“一池”(垃圾池)、“一车”(垃圾清运车)、“一站”(垃圾转运站)、“一制度”(卫生保洁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通过清垃圾、清路障、清杂院和硬化道路、净化街院、绿化村庄,逐步改变农村容貌环境。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推广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四位一体”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建设。强化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大力推进空心村、城中村改造和砖瓦窑整治步伐。

(三)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调整优化农村工业产业布局,推进分散的工业企业进园入区。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加强对入海河流上游工业废水排放的综合治理,防止工业废水废物污染农田和水产养殖池塘。

(四)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和家禽家畜散放现象。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健康养殖示范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域养殖容量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推行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加强水产养殖监管,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从事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饮用水水源地水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五)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发展秸秆还田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研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加强农用水质管理,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利、旅游、木材产品加工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加强矿山生态保护,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监察工作,针对矿山、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大型项目建设区,实施矿山生态恢复工程。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加大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力度,改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坚决制止新的草原开垦,严格控制农牧交错等生态脆弱地区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加强外来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和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七)开展生态系列创建活动。以卫生村、镇创建为基础,积极开展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城镇、生态村等创建活动。各地编制的生态县(市、区)规划和城镇环境规划,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和人大审议通过后认真组织实施。对不符合生态县(市、区)规划和城镇环境规划的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环保、土地利用等有关手续。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项目,严把土地审批关。以生态县(市、区)规划为指导,大力实施循环农业行动计划,编制循环农业规划,开展生态种养殖示范区(场)创建,促进农业节能减排。

三、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责任。省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督促落实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环境优美城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指导和监督矿山生态破坏恢复整治、矿山生态监察、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强化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产业转移;会同省环保局推进清洁生产,指导企业技术改造,节约资源、节约能源,加强综合利用,减少“三废”排放;促进农村区域的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省建设厅负责指导村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工作。省水利厅负责落实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等有关工作。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落实农村沼气工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乡村清洁工程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等有关工作;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在农村地区的预防与控制、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和指导农村改水、改厕等有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空心村、城中村改造和砖瓦窑整治;严把污染和破坏农村生态环境项目的土地审批关。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农村林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森林、湿地和陆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省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各级政府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三)严格农村环境监督和管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巡查制度,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田间清洁生产、垃圾再利用、畜禽废污处理等技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形成良好的环境卫生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消费习惯,自觉关心和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农村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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