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甘肃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甘肃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08】116号 |
|---|---|
| 颁布日期:2008-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甘肃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甘肃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按季度将本辖区内发放受灾农民重建住房贷款贴息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专题报告。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甘肃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甘肃省监察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扎实有力、规范有序进行,积极稳妥恢复灾区农民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贴息对象
凡“5·12”地震中受灾的我省常住户口农民,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的农村住房,政府补助后,建房仍有困难的受灾户均可作为住房贷款贴息对象。
第三条贷款条件
农户凭借由乡镇政府认可的受灾证明,以联户担保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受灾农户住房贷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
受灾农民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
第五条贴息标准及期限
贷款数额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省财政按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数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予贴息。
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依实际贷款时间贴息;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按3年贴息。
第六条贴息贷款审批程序
(一)各受灾乡镇成立“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乡财政、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负责受灾农户重建住房贴息贷款的审批、发放,并建立档案。
(二)贷款申请人向所在的乡镇领导小组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三)经当地乡镇政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贷款贴息后,交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条件办理相关贷款事宜。借款人要按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七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贴息实行按季申报制度。每季度终了后三个工作日内,当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申请应制成明细表说明如下事项: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用途、发放时间、期限、利率、本季应贴息金额。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州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州财政局据实拨付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局拨付给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贴息资金用于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的贴息,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与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变相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三)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加强工作协调和互相衔接,对贴息资金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各受灾市州人民政府按季度将本辖区内发放受灾农民重建住房贷款贴息情况向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专题报告。
第八条政策宣传
各受灾市州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通过电视、广播等手段对农民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享受贴息的对象、标准、期限、审批程序、违规责任等,并树立诚信意识。
第九条违规责任
申请贴息贷款的农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贴息资格,并按银行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
(三)到期不偿还贷款本金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甘肃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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