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平政办发〔2008〕106号
颁布日期:2008-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政办发〔2008〕106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平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规划目的

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标,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体系。

第1.2条规划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1.3条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规划范围:平凉市辖区六县一区

规划期限:2008年―2012年

第二章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第2.1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分析

2007年末,全市总人口226.8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8.18万人,城镇家庭总户数约20万户;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788元,城镇人均住房面积25平方米;城镇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约5.1万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1.5万户;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最低收入家庭5165户,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最低收入家庭约7100户,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最低收入家庭约14258户。

第2.2条规划期内保障住房需求分析

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有37258户。其中需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14258户,共需租赁保障房源71.3万平方米;按照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针,需提供租赁补贴的家庭为12258户。同时,为了增加租赁房房源,需新建10万平方米廉租房,实物配租2000户,实物配租约占应实行廉租住房保障的14%。

对其余的23000户低收入家庭,需通过增加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调节住房结构,平抑市场价格,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共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5万平方米,供应9000多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限价房和拆迁安置性住房。

第三章规划目标

第3.1条规划目标

从2008起,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继续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到2010年,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探索解决常住市区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形成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具有平凉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3.2条保障方式和供应对象

保障方式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等作为补充。

规划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评定标准暂定为:人均月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二倍以内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3.3条住房供应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1、建设总量。新建廉租住房2000套,住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新建经济适用房9000套,总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占规划期内低收入家庭总户数的30%。

2、建设方式: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在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建廉租房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廉租房的比例要达到5%左右。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及建成后的移交回购等事项。经济适用房可集中修建,也可配套建设。

3、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4、各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2008年

规划新建经济适用房20.5万平方米,保障3417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规划新建廉租住房3万平方米,600套。对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5165户做到应保尽保。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保障4417户,实物配租方式保698户,租金核减方式保障50户(当年新建廉租住房次年入住)。

2009年

规划新建经济适用房8.5万平方米,保障1417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规划新建廉租住房2万平方米,400套。对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7100户做到应保尽保。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保障5752户,累计的实物配租方式保障1298户,租金核减方式保障50户(当年新建廉租住房次年入住)。

2010年

规划新建经济适用房8.5万平方米,保障1417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规划新建廉租住房2万平方米,400套。对人均住房面积14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14258户做到应保尽保。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保障12510户,累计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2098户,租金核减方式保障50户(当年新建廉租住房次年入住)。

2011年

规划新建经济适用房8万平方米,保障1333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2011年规划新建廉租住房2万平方米,400套。对人均住房面积14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14258户做到应保尽保。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保障12110户,累计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2098户,租金核减方式保障50户(当年新建廉租住房次年入住)。

2012年

规划新建经济适用房9.5万平方米,保障1583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2012年规划新建廉租住房1万平方米,200套。对人均住房面积14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14258户做到应保尽保。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保障11710户,累计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2498户,租金核减方式保障50户(当年新建廉租住房次年入住)。

5、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规划

见附表《2008-2012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2008―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二)、其它供应方式

对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房进行统计,盘活此类住房,多渠道筹措房源,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提高保障能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3.4条补贴和配租及核减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标准:采取货币补贴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县(区),保障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提出方案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按现行公有住房福利租金的50%缴纳,超过部分由承租家庭按100%缴纳。

(三)、租金核减执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第3.5条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改善

(一)加快城市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和棚户区,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改造计划,适时进行改造,使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内的居住环境、配套设施、住房质量明显改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中心城市规划期内做好北大寺片区、过店街片区、新民北路片区、西寺街片区和新生巷片区的改造。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县(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第四章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4.1条土地供应总量

根据规划期内平凉市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5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0万平方米的建设任务,我市2008―2012年计划供应487.5亩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4.2条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为:

1、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2、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3、申请中央预算安排的投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4、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5、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6、仍不足的由市、县(区)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予以安排。

(二)、资金需求总量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共需要约22238万元,其中廉租房建设资金10000万元,租金补贴资金12238万元。

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共需要约4291万元,其中廉租房建设资金3000万元,租金补贴资金1291万元。

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共需要约3805万元,其中廉租房建设资金2000万元,租金补贴资金1805万元;

2010年、2011年、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要约14142万元,其中廉租房建设资金5000万元,租金补贴资金9142万元。

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商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规划期内,在努力加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同时,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逐步加大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中用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由现状的5%提高到规划末期的不低于10%;足额使用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五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5.1条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与管理

(一)、廉租住房: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多渠道筹措房源。要对公有住房进行清理腾退,改造成为廉租房。对已登记的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区)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发给编有序号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轮候卡》,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实行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以优先予以解决。

(二)、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符合经济适用房认购条件的残疾人、教师、烈士军属、退伍军人可以优先认购。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5.2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廉租住房建设优惠政策为:

1、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3、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收购空置商品住房及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照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予以免除;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解决;

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持设计单位出具的论证资料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免除其易地建设费;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6、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按照国务院〔2007〕24号文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

第5.3条加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法规建设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平凉市住房保障制度,制定相应措施和政策,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落实到位。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第5.4条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给排水系统、道路交通、公共绿化等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达到国家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指标要求,尽可能做到小区生态环境的优化、美化和绿化。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5.5条组织机构建设

平凉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市、县(区)两级管理体制,建成区内以区为主,市区联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一)、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确保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政府的重要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认真抓好各项工作。

(三)、各县(区)要依照本规划,研究制定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方案,报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5.6条目标责任制管理

(一)、平凉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对住房保障工作相关部门和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各县(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工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5.7条职责分工

市建设、发改、财政、民政、规划、国土、物价、土地储备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审核立项、项目用地选址、土地供应、建设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成本价格监管,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征收、报批和项目申报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6.1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6.2条本规划由平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并联合相关部门监督实施。

附件:1、2008―2012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2、2008―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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