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崆峒区等七个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平政办发〔2008〕161号
颁布日期:2008-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政办发〔2008〕161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崆峒区等七个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崆峒区等七个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规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

为了对全市气象探测环境依法保护,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保证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市气象局、建设局、规划局委托编制的《崆峒区等七个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简称《规划》),经过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本符合我市气象事业发展实际,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请你们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规划落实力度,切实努力提高气象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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