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平政办发〔2008〕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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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政办发〔2008〕90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市车辆外挂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车辆外挂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根据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提出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形成“政府牵头、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格局。要成立以县(区)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治理领导机构,分解任务,靠实责任。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力量,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二、摸清底数,核实情况。摸清底子,核实数据,是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抓在手上,安排乡(镇)、村、街道居委会,采取基层组织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方法,调查摸清车辆外挂车主(驾驶员)的居住地、车辆行驶区域、税费缴纳地,分类填制《甘车外挂摸底信息明细表》,并在2008年7月25日前报市治理车辆外挂办公室。在摸底和排查过程中,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劝其主动在居住地税费征收管理部门缴纳车辆相关税费,并及时转回车辆户籍。
三、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外挂车主了解国家和省市治理外挂车的目的意义、政策依据、治理办法以及提供的优惠政策、服务措施,全面消除外挂车主的侥幸心理和回转顾虑;采取上门入户、深入厂矿企业、建设工地、偏远山区宣传和典型示范、兑现服务承诺等方式,使车主通过最简单、最直接的渠道获取治理信息;切实掌握外挂车辆回归动态,对主动回落的车辆,及时予以宣传报导,充分发挥教育引导的效用。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在车辆年审、异动、入户时严格把关,凡属外挂车辆的应督促车主转回,对持外省(区)养路费票据和无费的车辆一律不予审验,不予办理异动手续,并责令车主到我市征稽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给予办理年检、异动等手续。公安交警、交巡警要严查长期在我市运行且悬挂外省外地牌照的各类车辆,确保车辆手续“三地”一致(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养路费缴纳地),如有一地不符合,应仔细排查确定外挂车辆,对确属外挂车辆未在我市征稽部门缴纳交通规费等税费的,应责令其及时办理相关税费手续,并做好解释宣传劝返工作。征稽部门通过在车辆集散地、治超检测站、公路收费站、货源集散地等继续宣传国家治理车辆外挂的有关政策,对居住在我市的居民,但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悬挂外省牌照,并已在外省(自治区)缴纳交通规费等税费的外挂车辆要依照国家“交公路发〔2007〕271号”文件下发之月起或此前已经确认的外挂车辆劝其及时转回,对因故不能转籍的,责令其办理调驻手续,并按照我省征收标准吨位、金额,计征自确认之月起的交通规费等税费。造成重缴规费的,由车辆所有人到挂户缴费地自行退费。同时,由征收部门向车主和挂户地征稽部门发出《调驻通知单》。运管部门要在路查路检中,重视加大悬挂外省牌照长期在我市运行车辆的查验和处罚力度。公路路政、治超站、收费站对长期在我市运行并办理月票或年票过境费的悬挂外省牌照的车辆的审查审核登记力度,对确属外挂车辆未在我市缴纳交通规费等税费的不予办理过境费手续。通过共同治理,坚决杜绝新的外挂车辆产生。
附件:
1、甘车外挂摸底信息明细表(农四轮和农六轮)
2、甘车外挂摸底信息明细表(货车)
3、甘车外挂摸底信息明细表(客车)
4、甘车外挂摸底信息明细表(农三轮)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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