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7〕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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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7〕1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黔东南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精神,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抓手,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州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坚持全州统一领导,市县抓落实。
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各市县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制定完成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凯里市应对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将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到“十五”期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住房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县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及核减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市县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或核减租金。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市县城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各市县要结合当前实施的房改工作,归集各单位未出售的小户型或不成套的腾空住房,进行适当维修或加建厨、厕功能后作为廉租住房供应。
(五)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千方百计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市县财政必须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按10%提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支出按照相关机关批准的预算由财政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各市县住房保障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按年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资金筹集计划和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时报州级财政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住房保障、财政、国土、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财政困难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搞得好的市县,州人民政府将通过争取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和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通过州级预算内投资和设立州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等给予适当补助。
(六)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鼓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低收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七)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市县,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八)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九)加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集资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修建经济适用住房要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建房人员资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统筹调剂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其他单位职工家庭出售。各市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搞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建集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十)加快集中成片“城中村”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城中村”,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城中村”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市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三、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
(一)州统计局:会同州民政局、州劳动保障局、州建设局、州房改办等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对全州市县城区低保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普查,为制定全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二)州建设局:会同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拟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三)州民政局:会同州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四)州财政局:会同州建设局、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五)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财政局、州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预算内投资对财政困难的市县城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
(六)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有关部门根据全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切实保证土地年度供应量。
(七)州编委办:会同州财政局、州人事局落实廉租住房机构和编制,确保人员和机构落实。
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近期要完成的工作
(一)2007年10月20日前,州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市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把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划转到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完成城市低保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并建立相应的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2007年12月31日前,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确定并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四)2007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建立并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
(五)2007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出台公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责任制定出台相关规定。
(六)凯里市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对8平方米/人以下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各县在年底前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在2008年6月底前对平方米/人以下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七)2007年12月31日前,凯里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政策措施等报省建设厅和州人民政府备案,15个县报州建设局备案。
五、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所有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权,是各市县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州人民政府决定,将各市县人民政府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并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解决市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县人民政府一定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专门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由州建设局会同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省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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