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08〕107号 |
|---|---|
| 颁布日期:2008-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8〕107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区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九日
钦州市区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工作方案
钦州市区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200辆出租汽车经营期到2008年12月31日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关于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联席办〔2006〕1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09年至2014年的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事实,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合法权益,鼓励公平竞争”的工作原则。
二、工作目标
妥善处理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期满后新旧运力衔接问题,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公司劳动用工,切实保障司机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三、运力指标使用期限和投放方式
本次投放出租汽车运力指标200辆,使用期限为6年(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照顾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和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利益,此次投放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及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于2008年7月25日前依法组建的出租汽车公司进行竞标。本次招标分为两个标,每个标100辆,每个投标人只能中1个标。
四、竞标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完善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可行性报告。
(三)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公司注册后不得有抽逃资金行为。
(四)自愿与市交通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承诺其公司如果中标将按照以下要求组建经营:
1.中标后经营规模达100辆。
2.中标后20日内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经营、质检、安全管理人员等,建立健全经营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3.中标后确保做到“四统一”:统一公车公营,统一车型和标识标志,统一行业服务规范,统一参加社会保险。
4.中标后投放的车辆必须是发动机排量为1.6升以上(含1.6升)的三厢轿车,尾气排放达国家标准,有空调和车用收放音机,安装符合规定的计价器;车前门两侧喷印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物价部门核定的价目表,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颜色由市交通局审定。
5.中标后20日内,公司股东及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市交通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开卷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6.同意按每个出租汽车运力指标3万元的标准交纳安置金并在中标后20日内将300万元安置金一次性存入财政专户。同意按每个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安排1名现有出租汽车司机就业,即保证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现有出租汽车司机。
7.接受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提出的其他条件。
五、工作步骤及内容
(一)宣传准备阶段(2008年7月10日至7月15日)
1.市交通局对现有出租汽车公司、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和现有出租汽车司机进行登记核对,收集相关资料。
2.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本工作方案,并就此次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的目的、方式、竞标条件以及邀请招标的时间、范围等向社会各界宣传。
(二)招标阶段(2008年7月15日至8月26日)
市交通局委托具有招投标甲级资质的招投标公司全权代理招标工作,制作招标文件,7月25日前向邀标对象发放邀标通知书。招投标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做好邀标通知书发放、投标受理、资格审核、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邀请市监察局派员全程监督。
(三)实施阶段(2008年8月26日至2009年1月31日)
1.发放《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行政许可决定书》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0日内达到竞标时承诺的主要条件,经市交通局审核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2)中标结果公布20天内,市交通局组织中标企业公司股东及从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学习和开卷考试。
2.组织运力投放
(1)中标企业的出租汽车原则上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投入运营。
(2)中标企业与现有出租汽车公司及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就报废现有出租汽车或将现有出租汽车转为非营运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市交通局批准可适当提前投入运力,报废或转为非营运车1辆投入1辆出租汽车。
(3)中标企业须于2009年1月31日前组织运力投放市场。逾期不组织投放的,其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由市交通局全部收回,所投入的车辆由企业自行处置,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负。
3.做好安置工作
(1)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是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和现有出租汽车司机。
(2)安置标准及方法
①对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和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安置:每辆现有出租汽车的安置金为3万元。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与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现有出租汽车公司必须就安置金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领取安置金。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和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在2009年1月31日前无法就安置金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权利。
②对现有出租汽车司机的安置:中标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聘用现有出租汽车司机并签订劳动合同(每1辆现有出租汽车安置1名司机),依法依规为司机办理社会保险。因现有出租汽车司机的责任造成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现有出租汽车司机放弃安置权利。
(3)安置要求
①现有4家出租汽车公司和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于2009年1月31日前按规定处置其车辆。属到期报废的车辆进行报废,不属到期报废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要依法办理转为非营运车的过户手续,并凭报废手续或过户手续领取安置金。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安置权利。
②安置对象在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期间无理取闹、非法聚众上访的不予安置。
③因中标企业原因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将依法追究中标企业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做好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工作。
(二)做好宣传动员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在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期间煽动罢运、聚众闹事的单位和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禁公务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在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中徇私舞弊、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私养黑车、充当保护伞,违者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