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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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钦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的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增加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组织实施、协调和组织实施钦州生态市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钦州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钦州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管理和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钦州生态市建设工作。
(八)负责本辖区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宣教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政务公开、对外接待、机关财务等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全市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行政体制改革。
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本局的行政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本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日常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县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科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监测信息;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
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县区间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跨县区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竣工验收及日常监管工作;参与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承担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综合业务科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建议;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划拨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牵头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监督管理本辖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钦州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派出机构
(一)钦州市环境保护局钦南区分局。
(二)钦州市环境保护局钦北区分局。
(三)钦州市环境保护局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五、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共22名【行政编制18名(钦南分局、钦北分局各2名),机关事业编制4名(钦南分局、钦北分局各1名,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分局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钦南分局、钦北分局、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各1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2名。
六、其他事项
(一)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环境信访工作委托钦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实施。
七、下属事业单位
(一)钦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钦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钦州市环境监察支队(钦州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以上单位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来源等维持原定不变。
八、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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