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钦政发〔2008〕7号
颁布日期:2008-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钦政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精神,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关系到全面惠及全体人民的小康社会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好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精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和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实现“住有所居”的城市住房保障目标。

二、加快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制度

(一)全面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年底前,各县县城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到“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科学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相应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发改、建规、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周边地市补贴标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建规、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周边地市的补贴标准提出,并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确定。要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采取新建廉租住房、收购符合标准的新建普通小户型商品房和二手房、清理腾空直管公房等办法解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由市建规委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2008年起,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建廉租住房,配建比例由市建规委会同发改、土地、房改等有关部门审定,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要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三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发〔2007〕47号)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10%,并根据今后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四是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六是社会捐赠的资金;七是其他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要规范供应对象的申请条件,合理确定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规划城区)统一标准,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查申请对象,房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保障范围。凡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或拥有私房且人均面积达到应享受面积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控制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要根据实际需求适度安排年度建设规模,“十一五”期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占年度新建住宅总量的10-15%,各县年度建设量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确定,并实行年度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具体由市人民政府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评估市场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价款;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差价款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交纳比例在考虑足额补收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以及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对外租赁的,原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具体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环节和上市交易管理,建立公平、科学的销售管理机制,房源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统一调控,监察部门会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鼓励距离城区较远的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合作建房,但必须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并经房改部门严格审批后组织实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六)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积极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要加快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探索“两限”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路子,构筑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鼓励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行政划拨土地供应,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由市、县建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并负责落实。在报批年度用地时,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单独列出,凡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要加快审查报批速度,保证供应计划落实。

(二)落实优惠支持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加大财税和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建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制度。

(三)完善管理机制。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标准和专项政策规定,建设指标和任务分别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要合理规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环境配套、绿化等建设指标,在适应城市整体人文环境,满足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下,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审批实行绿色通道。要加强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质量和安全。要严格纪律,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加强监察、督查部门和媒体舆论的监督,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举报。

四、切实把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成立钦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分管副市长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建规委、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改办、物价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法制办、监察局、地税局、总工会、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城市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城市保障住房工作涉及的相关重大政策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规委,为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负责编制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建设、分配、管理、回收,建立全市住房保障制度,发布城市保障住房供应计划,建立详细的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档案,编制信息化管理软件,会同相关部门公布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界定标准、城市保障住房的配售价格和租金标准,培训工作人员,接受咨询,以及全市住房保障的协调工作。同时,在市建规委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也要建立相应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管理机构。市、县人民政府为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及其具体实施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建规、财政、国土、民政、价格、税务和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工作分工。

市建规委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协调房地产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发布等各项工作,组织开展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市房改办、发改委、财政局等单位,负责全市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设管理、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和全市城市住房保障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负责推进全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改善工作;会同市房改办、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落实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优先落实用于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规划。

市发改委负责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批,并负责将城市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列入城建计划,配合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办公室编制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

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规委、房改办、发改委、民政局等,制定和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安排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日常办公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规委、房改办、发改委等,负责落实全市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

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等,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工作,配合开展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民政局会同市建规委、统计局、房改办,负责完成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收入调查,划定低收入家庭标准并进行动态管理;配合开展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规委、房改办,负责对城市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进行核算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负责对城市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进行核准并公布。

市监察局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公安、劳动保障、交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保障对象的户口、收入、资产等情况的核实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制订工作目标,组织落实各项任务。

(三)落实目标责任。市人民政府将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对年度考核完不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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